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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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日期:2013-08-21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6815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如不严厉打击、时刻予以防范,将会直接影响社会秩序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据统计,2011年至今年上半年,潮州两级法院受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审案件59人,审结59人。其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7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2

潮州中院分析认为,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犯罪主体特殊,均为农民,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9名犯罪分子都为农民,其中2名为女性,文化程度较低,甚至还有2名文盲。犯罪主体多为没有生产资格的零散个体户,其中有3件案子的被告人是进行家庭作坊式的生产。而全部案件中仅有一案被告人经营有登记注册的食品类公司。二、犯罪分子非监禁刑适用率高,均被单处或并处罚金。由于罪犯大多为犯罪未遂、或未造成实际危害,9名罪犯中4名被判处缓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非监禁刑适用率达44.4%;处罚最重的仅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2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4人(其中缓刑3人),判处拘役的有2人,单处罚金的有1人。所有9名被告人均被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刑,所判处罚金共计215000元。三、食品的种类单一,以酒类为主。5件案件中有4件涉及酒类,1件涉及乳制品生产。四、犯罪手段简单,以次充好的居多。涉及酒类的4宗案件犯罪分子都是在农村偏辟的出租屋中进行生产,其中3件涉及以次充好,用较低档的酒冒充高档酒;1件涉及在酿造、销售的白酒中添加甲醇;1件涉及销售三聚氰胺超标的奶粉。五、危害后果较轻。除了李文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一名受害者饮用其白酒后造成甲醇中毒致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属轻伤。其余4件案件均没有造成人体健康危害的情节。案件认定的犯罪数额共计947804元。

该类犯罪存在原因,包括以下几点:1、个体户、家庭作坊式的生产难以规范管理,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2、部分生产者怀有侥幸心理,唯利是图,铤而走险;3、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成熟,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知情权未能得到保障,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4、法律处罚力度不大,量刑较轻。

为进一步防范、打击此类犯罪,潮州中院建议:一、健全行业规范准则,提高行业自我管理能力。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相关的行业规范准则仍有待完善。在潮州地区小作坊式的生产较为普遍,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难以到位。从原料供给、物流运输、生产制作到批发销售等环节进行一链式的规范,能从根本上保证食品行业整体上的有序运作。因此通过健全行业规范,提高准入门槛使得食品行业有效的自我规范、自我管理有其现实意义。二、准确定罪量刑,充分考虑对财产刑的适用,从经济上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予以制裁,削弱其继续进行经济犯罪的能力。三、多部门联动,扩大排查范围。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建议公安、工商、质检以及食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建立起由上到下、纵横交错的立体式防控网络,加强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场所以及食用油、酒类、水产品、腌制品等重点产品的联查防控,并加大处罚力度。不但要加强对食品生产者的排查力度,还要加强对食品原料生产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都以及食品包装生产者的排查力度,防止食品非法添加、滥用添加剂、合格食品在包装后被包装物污染等;不但要排查生产领域,还要排查流通领域。四、加大普法力度,强化宣传。通过组织民众学习《刑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普及基础性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权利保护意识。规范企业遵纪守法、规范生产,把犯罪活动扼杀在萌芽之际。加深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危害性的认识,消灭该类犯罪活动赖以生存的精神市场,通过报纸、电视台、网络等途径定期公布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厂家名单以及打击食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审判情况,在震慑违法犯罪的同时,又起到一定的预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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