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五莲创力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启基投资有限公司、东鑫(广州)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兴嵩山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象之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群象岛创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2019)粤51执保26号保全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保全人广东东江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东江畜牧有限公司、余木水、余纳、余晓哲、余东、侯建芳、吴秀金、李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51民初1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广东东江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径南分园地块编号JN06-05-3的工业用地(不动产产权证号:粤(2016)潮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126号,不动产单元号:445122 107003 GB00001 W00000000,土地面积32891.53平方米)。该项土地查封价值限额为3444.89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东江畜牧有限公司在广东东江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100%的股权,该项股权保全价值限额为1000万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余纳在汕头市振信工贸有限公司享有的4%的股权,该项股权保全价值限额为40万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余纳在五莲创力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享有的77.48%的合伙份额,该项合伙份额保全价值限额为77.4788万元;
五、冻结被申请人余东在广东启基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100%的股权,该项股权保全价值限额为1000万元;
六、冻结被申请人余东在东鑫(广州)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享有的40%的合伙份额,该项合伙份额保全价值限额为200万元;
七、冻结被申请人余东在五莲创力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享有的22.52%的合伙份额,该项合伙份额保全价值限额为22.5212万元;
八、冻结被申请人余东在汕头市振信工贸有限公司享有的1%的股权,该项股权保全价值限额为10万元;
九、冻结被申请人侯建芳在长兴嵩山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享有的19.61%的合伙份额,该项合伙份额保全价值限额为1000万元;
十、冻结被申请人李俊英在杭州象之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享有的5.88%的合伙份额,该项合伙份额保全价值限额为100万元;
十一、冻结被申请人李俊英在深圳群象岛创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享有的4.76%的合伙份额,该项合伙份额保全价值限额为100万元;
十二、冻结被申请人李俊英在北京新鼎荣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0.22%的股权,该项股权保全价值限额为6.81万元。
上述二—十二项涉及股权、合伙份额及股份的冻结期限均为三年。
十三、冻结被申请人侯建芳在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股份,该项股份保全价值限额为3444.89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十四、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东江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民生银行汕头分行(账号为1701014170034716)账户;
十五、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东江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汕头分行(账号为696457753004)账户;
十六、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东江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汕头升平支行(账号为702967383270)账户;
十七、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东江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账号为2003023819200008033)账户;
十八、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东江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南洋商业银行汕头分行(账号为04390700001681)账户;
十九、冻结被申请人汕头市东江畜牧有限公司名下的建设银行(账号为44001650401053000683)账户;
二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东江畜牧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广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80020000012764566)账户;
二十一、冻结被申请人余木水名下的广发银行(账号为5201521050067280)账户;
二十二、冻结被申请人余纳名下的郑州银行新郑支行(账号为6235310001004291208)账户;
二十三、冻结被申请人余纳名下的邮政银行(账号为6221885860002222712)账户;
二十四、冻结被申请人余纳名下的工商银行汕头分行(账号为6222082003001755932)账户;
二十五、冻结被申请人余纳名下的中国银行汕头分行(账号为6216687000000676631)账户;
二十六、冻结被申请人余纳名下的民生银行汕头分行(账号为6216911704759484)账户;
二十七、冻结被申请人余纳名下的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082003002124187)账户;
二十八、冻结被申请人余晓哲名下的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082003002111291)账户;
二十九、冻结被申请人余东名下的工商银行(账号为6222082003000230473)账户;
三十、冻结被申请人吴秀金名下的交通银行潮州分行(账号为6222624950000258257)账户;
三十一、冻结被申请人吴秀金名下的中国银行(账号为687367394247)账户;
三十二、冻结被申请人吴秀金名下的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账号为6210803100004704)账户;
三十三、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东江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交通银行潮州分行(账号为495495182018010062880)账户;
三十四、冻结被申请人余纳名下的交通银行潮州分行(账号为6222624950000258182)账户。
上述十四—三十四项涉及银行账户的保全金额各自限额均为3444.89万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三十五、冻结被申请人余纳名下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梅溪东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证券资金账号为9254018),禁止余纳使用被冻结的股票资金账户的现金购买股票。本次:禁止买入、转托管、撤销指定、柜台支取、银行支取、资金内转转入、资金内转转出。该项账户保全限额为3444.89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