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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概况

(2019)粤51执保10号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51执保10号
珠海市锋行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郑润明、甄行广与被告李鹏进、叶丽珠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粤51民初88号民事裁定书和(2019)粤51执保1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依前述法律文书,冻结被申请人李鹏进持有的珠海市锋行贸易有限公司70%的股权和被申请人叶丽珠持有的珠海市锋行贸易有限公司30%的股权,冻结期限3年;在冻结期限内,你公司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申请人李鹏进、叶丽珠支付股息或红利。因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2019)粤51民初88号民事裁定书和(2019)粤51执保1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前述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