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潮州中院在一宗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中,成功启动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这是新刑诉法确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以来,潮州法院首次尝试实施该项制度。
被告人余某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商业秘密一案,经饶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余某敏不服,向潮州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余某敏及其辩护人先后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和《质证意见》,对本案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申请相关鉴定人出庭作证。二审合议庭经慎重研究,认为本案鉴定意见专业性强,对于定罪量刑又起到关键作用,鉴定人有必要出庭就上诉人一方的质疑作出解释,以充分保障上诉人的质证权利,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潮州中院遂向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广东康正司法会计鉴定所分别发出出庭通知书,通知本案鉴定人出庭作证。
为确保鉴定人成功出庭和庭审质证过程顺利,合议庭在庭前做好六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学习、研读新刑诉法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熟悉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相关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便于开展相关工作。二是积极协调沟通,落实鉴定人出庭补偿费用,为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经费保障,调动其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三是在发出出庭通知书的同时,附上上诉人一方提交的质证意见,便于鉴定人就质证意见有针对性地作出回应。四是合理安排开庭日期,为鉴定人预留充足的庭前准备时间,避免鉴定人仓促出庭,准备不足,不能对质证意见作出全面、科学的回应。五是组织控辩双方举行庭前会议,解决本案的程序性问题和部分实体性问题,明确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便于庭审时适当简化举证、质证程序,为鉴定人作证提供充分的时间保障,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鉴定人作证发挥真正效应。六是组织鉴定人在庭前签署保证书,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说明鉴定意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由于庭前准备充分,措施得当,两家鉴定机构均按时派出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出庭检察人员及法庭的询问,对上诉人一方的质疑逐一作出合理回应,并向法庭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既提高了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可信度,案件审理取得良好效果,也为潮州法院接下来践行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