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潮州中院是省法院确定的全省法院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工作试点法院之一。去年4月份潮州中院率先在全尝试在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中引入“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并于同年5月11日发出全省首份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决定书。到目前为止,潮州法院共对近10名未成年人实施前科封存,被封存者无一重新犯罪,并均顺利就业,社会反响良好。为贯彻落实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细化该制度的实施方式,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降低刑罚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利影响,更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潮州中院结合本市审判工作实际,经过充分调研、酝酿,制定了《潮州市法院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并于2013年1月起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
该《实施办法》围绕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含义、目的、适用主体和条件、封存和解封、封存档案管理五大方面,制定了20条具体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我市两级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实施办法》还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犯罪档案封存后,又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被发现在犯罪记录被封存前尚有应受追究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经原决定封存档案的人民法院批准,对其犯罪档案应当解除封存。
潮州中院在全省法院率先出台这一实施办法,全面推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推进新刑诉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该办法的施行,将有效避免未成年人因实施轻刑事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标签效应,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消除因犯罪行为给其入学、就业带来的障碍,促使未成年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有利于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