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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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法院2024年度“十佳”案例——小宇、王某与小武、余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日期:2025-04-03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126


小宇、王某与小武、余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全市法院首发《家庭教育指导令》,“法院+妇联”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家庭教育指导  “法院+妇联”

裁判要旨

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之间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理清当事人责任大小,精准裁判的同时,深挖家庭教育问题根源,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托“法院+妇联”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邀请心理咨询及家庭教育专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对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将家庭教育指导落到实处,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彰显人民法院的责任担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二、三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23)粤5102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2024年4月19日)

二审: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51民终495号民事判决(2024年8月21日)

基本案情

小宇与小武系潮州市某中学初一年级学生,暑假期间,两人在网络上发生口角,小武遂到小宇家楼下把小宇自行车车胎气放掉,小宇得知后去找小武理论并发生争吵,后小宇被小武放倒在地。小宇回家后告知母亲王某,王某遂打电话给小武说其缺德,让小武叫父母一起到其家中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好就找学校校长,语气较凶。小武害怕父母知道后回家被父亲打骂,不敢告知父母,又害怕到小宇家后被打,于是提前在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打算如果对方说要找父母就用刀砍人,后独自一人来到小宇家中。在小宇家中,小武的母亲打电话给小武叫其回家吃午饭,王某遂抢过电话欲告知小武母亲关于自行车放气的事,小武情急之下就拿出水果刀将王某和小宇砍伤。经公安司法鉴定王某伤情属轻伤一级、小宇伤情属轻伤二级。经司法鉴定,小宇不构成残疾等级,王某十级伤残两处。小宇和王某治疗期间,小武的父亲余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未再支付,王某和小宇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小武、余某赔偿小宇、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1941.66元。余某则提出反诉,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已垫付的赔偿款暂计100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王某81946.44元;驳回小宇、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余某的反诉请求。

小宇、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宇、王某经济损失162216.85元;驳回小宇、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余某的反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一审判决王某承担30%的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是关于侵权责任中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过失相抵,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应当从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进行考察。过失相抵的客观要件即指损害的同一性,包括损害结果和原因的同一性。过失相抵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指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

本案事发于2022年7月28日中午,当天13时8分,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小武进行询问,小武对事发经过的陈述与后面几次询问中的陈述都较为稳定,其陈述的可信度较高。王某称电话中没有说小武缺德,语气也不凶,二审不予采信。一方面,对于未成年孩子之间发生矛盾正常的处理方式是通过孩子或学校取得家长联系方式之后家长之间进行沟通协商,或是请求学校老师协调解决,而王某直接要求小武告知其父母并和父母一起上门协商且语气较凶,说小武缺德,沟通方式欠妥当。对于正值青春期的孩子,未能采取妥当的方式进行沟通较易引起青春期孩子的过激反应。对此,王某确存在过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依法可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小武到达小宇家中后,并不存在遭遇王某、小宇谩骂或殴打等激发小武采取暴力行为的情况,在王某要通过电话告知小武母亲关于自行车放气的事情时,小武因为害怕父亲知道后回家被打骂而实施持刀伤人的过激行为,小武应对损害结果负主要责任。综上,王某未能采取较为合适的方式进行沟通以解决孩子之间的矛盾纠纷,虽存在过失,但其过错程度较为轻微,一审认定其承担30%的责任与其过错程度不相匹配,二审予以调整。综合本案双方的过错程度,对小武侵害小宇、王某造成的损害后果,余某作为小武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二审认定余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因余某已垫付小宇、王某的相关费用199000元,剔除该款项,余某应赔偿小宇、王某经济损失162216.85元。

案例注解

一、分清过错责任,精准裁判解纷。本案并非未成年人之间因口角直接引起的持刀伤人事件,而是一方面由于受侵害方家长在处理未成年人之间纠纷的方式欠妥当,另一方面作为侵害方的未成年人在不懂得如何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又不敢告知父母而采取了过激行为。二审分析双方的过错程度,对小武侵害小宇、王某造成的各项损失,改判由余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余某主动履行判决,及时支付了赔偿款项。

二、深挖家庭教育问题根源,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时,深入了解两未成年人的现状及家庭教育情况。经了解,小宇受伤后产生恐惧心理,存在躲避社交、学习注意力下降、害怕独处、怕黑、睡觉不踏实等问题;小武的父亲余某平时脾气较为暴躁,动辄打骂小武,小武在家谨小慎微,总是担心被父亲打骂。余某长期的不当教育方式造成小武在处理与同学之间的矛盾纠纷时无所适从,这种害怕被父亲打骂的自保心理成为了其因小事而产生过激行为的根本原因。

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彰显人民法院责任担当。两未成年人正值青春期,情绪稳定、心理调节尤为重要,需要引导小宇及时摆脱被砍伤的心理阴影,引导余某尽快纠正家庭教育方式,培育小武健康的心理,纠正不良行为模式。为了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二审法院依法向余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余某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依托潮州中院与市妇联联合共建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室”,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分别对两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对余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为给家长孩子营造轻松祥和的氛围,心理辅导和家庭教育指导均定在中院心灵茶舍进行。在心灵茶舍,心理咨询专家分别对两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评,通过心理辅导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进行心理疏导、认知干预和行为矫正。同时,承办法官分别向两未成年人及其父母讲解并赠送《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普法手册》《家庭教育促进法》等读本。余某深刻认识到其教育方式不当,当即表示今后将纠正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主动与孩子增进沟通及情感交流,及时干预、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培养良好品行。后经回访,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均向好发展,学习成绩也有所提升。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家庭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时代,对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促进未成年人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潮州中院和市妇联联合建立“法院+妇联”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成立家庭教育指导领导小组,共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室”,组建专家人才库,在全市形成“法院+妇联”家庭教育指导网络,一体化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宣传教育。本案是全市法院发《家庭教育指导令》首次依托“法院+妇联”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活动的典型案例,取得良好的家庭教育指导效果。本案的审理取得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加强与妇联等部门的横向联系,深化重点领域协调联动,聚焦家庭教育“小切口”,做实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大文章”。案例被南方+、潮州妇联、潮州教育等官微转载宣传。

 

 

     编写人: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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