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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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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法院2023年度 “十大”案例——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黄某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日期:2024-04-02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259

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黄某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用人单位因电信诈骗遭受损失劳动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


关键词   履行职务  电信诈骗  故意或重大过失

裁判要点

劳动者履职过程中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代表用人单位对外处理事务,由用人单位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劳动者履职过程中遭遇电信诈骗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劳动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部分责任。劳动者因重大过失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O22)粤5102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20221212日)

二审: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51民终145号民事判决(2023328日)

基本案情

黄某自2020424日至2021412日期间在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前台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的指示通过公户进行汇款。2020121810时许,黄某在公司上班时接到一电话,对方冒充中国建设银行的主任,谎称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卡需要年度审核,骗取黄某添加对方为QQ好友,后将黄某拉进一个名为“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QQ群,同时使用另一QQ号冒充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以周某的名义指示黄某从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公户分别转账150000元至用户名为宋甜甜账号为6230520820043675478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和转账25000元至用户名为魏梁账号为6230520710128266873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以上合计175000元。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发现黄某被诈骗后报警。

一审法院于2021611日作出(2021)粤51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查明202012月初,被告人陈冬计及同案人何某球、“阿强”(均在逃)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合谋向他人出售银行卡帮忙转移赃款,在银行卡有资金进账的情况下,通过销户的方式秘密将银行卡内资金取出、非法占为己有,并约定分赃比例。20201211,被告人陈冬计让其妻子宋甜甜以本人身份信息办理一张手机卡、案涉银行卡以及U盾,并将上述物品交给同案人何某球。涉案款项175000元进入宋甜甜账户后,被告人陈冬计伙同宋甜甜一起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卡内余款99994元取出后交给同案人,被告人陈冬计从中分得61500元。一审法院判决陈冬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被告人陈冬计向被害人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退赔99994元。判后,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获得退赔。

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1010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判令黄某赔偿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180000元并偿付该款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黄某负担。

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于20221212日作出(2O22)粤5102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驳回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328日作出(2023)粤51民终14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黄某自2020424日至2021412日期间在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但未与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对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没有约定。工作期间,黄某负责前台工作并根据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的指示通过公户进行汇款。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经常通过微信方式指示黄某汇款,周某并未严格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汇款指示,对公司公户的银行密码器也没有进行妥善的保管和规范使用。20201218日,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遭受电信诈骗时,黄某不是专业的财务人员,且尚处于实习期。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告知黄某及对黄某进行相关的培训和风险告知,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应自行承担用人风险的后果。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性差,存在一定的漏洞,黄某对于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规定,主张黄某应对广东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一、  理论之争

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因第三人侵害公司财产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规定应由劳动者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用人单位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直接侵权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与劳动者无关。自己行为,自己负责,公司损失应追及直接侵权人。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欺骗性强、手段隐蔽,普通人难以识别防范,不能将此风险转嫁至劳动者承担。并且劳动法的基本精神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者的赔偿责任需要有明确法律规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规定,在第三人侵权下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且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时,劳动者才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首先需要认定系劳动者本人原因;其次需要合同明确约定赔偿责任,劳动者才承担赔偿责任。如合同没有约定,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劳动者履职过程中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代表用人单位对外处理事务,由单位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因遭受第三人侵权产生的损失,理应由单位承担。但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情况下,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部分责任。

我们赞同第三种观点。用人单位因电信诈骗遭受损失,劳动者无重大过错不承担责任。电信网络诈骗侵害企业合法财产权,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导致企业财产很难追回,犯罪行为亦须等待刑事侦查结果。一方面从企业经营风险的角度考虑,可以将企业因电信网络诈骗产生的损失归为经营风险,由企业自担损失;另一方面劳动者履行过程中若违反了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则应为企业分担部分风险损失。所以电信网络诈骗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承担责任的法理依据、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及比例有所不同:以用人单位自担风险为原则,以劳动者赔偿为例外。

二、用人单位自担风险的法理依据及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时即开始承担用人风险,对劳动者的行为负责。劳动者受雇于企业,系企业之替身,受企业之支配。为维持社会一般之安全,用人单位须尽到一定的监督、管理、教育或控制义务。员工的行为,即企业自身行为;自己行为,自己负责,系民事责任的基本形态。收益与风险总是相伴而生。劳动者为企业创造利润,相应的职务风险自然由企业承担。反之,企业若一方面享受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另一方面却不承担任何风险,将职务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承担,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在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才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该规定体现了以单位承担责任为原则。

基于上述法理,结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价值取向,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只有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则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定责任依据。所以在电信诈骗犯罪或第三人侵权下,以用人单位自担损失为原则。就如同社会中形形色色的自然人,在遭受外来风险或不可抗力下,亦是自担风险和损失。

三、用人单位自担风险之例外: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

以用人单位自担风险为原则,以劳动者赔偿为例外。这个例外情形就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主体的一部分,存在不可控制的因素。一定情形下,让劳动者承担部分责任,有利于督促劳动者认真积极履行职责。

(一)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劳动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劳动者承担的是违约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未约定情况下劳动者系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用人单位遭受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类似于补充责任。

(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以故意和重大过失为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在第三人侵权,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也应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过错系责任承担主观要件,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和能预见其行为的不良后果,希望或放纵其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而过失根据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分为重大过失、抽象轻过失和具体轻过失。注意程度要求越高,过失越轻;注意程度要求越低,过失越重。侵权法中责任的有无不以过失的轻重决定,过失的轻重决定责任的范围和比例。但是本类案件中,基于劳动关系特殊性、保护劳动者权益价值取向和风险自担原则,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成立应以故意和重大过失为主观构成要件。因重大过失在实践中具有普遍性,所以认定劳动者重大过失的标准,可从用人单位管理规章制度是否规范、犯罪行为手段可识别度、劳动者工作年限及从业经历、劳动法价值取向等综合审慎认定。

本案中,黄某并非专业的财务人员,入职时间较短,涉案诈骗发生在其入职实习期,在其对于公司内部管理和人事关系不太熟悉的情况下,公司亦未对其培训即让黄某进行汇款操作,系公司自担用人风险之后果。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常通过微信方式指示黄某汇款的管理模式,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性差,存在一定的漏洞,犯罪分子正是以类似的方式假冒法定代表人指示黄某汇款。在电信网络诈骗难以识别的情况下,黄某已经尽到普通人最起码、最简单的注意义务,无重大过失。

四、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及方式

劳动者确实存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劳动者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财产的全部返还赔偿义务。因涉及刑事诈骗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民事案件须中止审理。所以劳动者直接参与犯罪活动下一般需要等待刑事侦查结果,认定劳动者存在犯罪行为。

在重大过失情况下,赔偿范围应考虑到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损害后果、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等酌情认定。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赔偿比例不应超过劳动者工资收入的20%。关于赔偿方式,主要有单月扣除工资、直接一次性赔偿、保证人担保等。单月扣除工资方式,系确定劳动者赔偿总额后,确定赔偿时间,划分至每月赔偿数额,从劳动者月工资中扣除。这种方式既可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又可以弥补用人单位部分损失。直接一次性赔偿方式,顾名思义,劳动者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损失。这种方式化解纠纷高效简洁,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获得赔偿。直接一次性赔偿一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自愿达成的赔偿结果,或者是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下选择的方式。保证人担保方式,系第三人为劳动者向公司作出保证,可以代为清偿赔偿款项,亦可以进行信用保证。

五、涉及刑民交叉的处理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价值取向、保护法益、责任形式、证明标准、举证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案件没有执行终结也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追得赃款应从民事责任人赔偿范围内进行扣减。在执行过程,应结合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确定民事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和赃款的退还对象,避免民事权利人(刑事被害人)双重受偿。在劳动者系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民事权利人(刑事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得到全部救济的情形下,因刑事被告人是民事责任的最终责任人,劳动者承担完民事责任后有权向刑事被告人追偿,因此,脏款应退还劳动者。所以,劳动者虽然因重大过失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但并不是直接侵权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典型意义:

本案系劳动者履行职务过程中遭遇电信诈骗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典型案例,基于劳动关系特殊性、保护劳动者权益价值取向和风险自担原则,明确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成立应以故意和重大过失为主观构成要件。同时理清该类案件刑民交叉情况下的处理规则,劳动者因重大过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后,可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本案例确立的用人单位风险自担原则,有利于敦促用人单位尽到一定的监督、管理、教育或控制义务。劳动者以故意和重大过失为归责原则,有利于督促劳动者认真积极履行职责,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应当尽到忠实、合理注意的义务,避免用人单位遭受损失。这样的归责原则,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倡导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彰显民事案件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均衡保护之审判原则。




一审独任审判员:谢泽芬

二审合议庭成员:杨桦、李照雄、陈燕洁(承办法官)

        编写人: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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