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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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家庭主妇/夫的贴心条款
——刘某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案
日期:2021-12-31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11609
       一、当事人名称及案由
       刘某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案
       二、争议焦点
       刘某某请求吴某甲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经济帮助金50000元的理由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某确实为家庭付出较多抚育子女的义务,现刘某某经济较为困难,吴某甲虽经济收入不高,但相比较而言,吴某甲的经济条件比刘某某好,故吴某甲应适当予以补偿帮助刘某某,考虑到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较短及结合吴某甲的经济负担能力,二审法院酌定由吴某甲一次性补偿刘某某经济补偿金及经济帮助金共2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删除了《婚姻法》第四十条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将家务劳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夫妻共同财产制,是立法的进步,也是关于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每一个家庭成员都会在家庭中得到立足社会的基本物质和精神支持。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且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全力投入家务劳动中的情况。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本案中的刘某某就是这样的例子。刘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主要在家理家务及抚养吴某甲与其前妻所生的女儿吴某乙,婚生女吴某丙出生后也一直主要由刘某某在家直接抚养。离婚时,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吴某甲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刘某某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困境。因此,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判决吴某甲应给予刘某某经济补偿金,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公平正义,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编写人: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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