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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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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产权错案冤案 甄别纠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07-02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20461

各基层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关于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由本院2021年第四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反映。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4日

 

 

关于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保护产权、稳定预期、激励创新的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整治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问题,推动我市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1.坚持更高站位,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既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广东工作、寄望潮州“乘势而上,起而行之,把潮州建设得更美丽”的殷切嘱托,同时也是潮州法院在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中“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主要内容之一。省委李希书记、市委李雅林书记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以背水一战的决心和勇气打好营商环境翻身仗,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加强产权保护,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做好涉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依法保护产权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进程、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激发民营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依法公正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党中央、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就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和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作出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对涉产权错案冤案纠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全市法院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增强依法保障和服务各类产权主体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依法履职担当、严格公正司法,充分发挥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坚决完成好此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3.转变司法理念,努力做好甄别纠正和总结宣传工作。涉产权错案冤案的产生,是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等多重矛盾问题交织的结果,涉产权错案冤案的甄别纠正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审判工作,既有严格的法律性,又有严肃的政策性;既要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又要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充分体现政策导向。全市法院要把谦抑、审慎、善意理念贯穿于工作始终,严格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及时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不断丰富和积累产权保护的司法经验,努力推进产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要充分利用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平台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总结宣传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使平等、全面、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推动形成产权保护的良好司法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准确把握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目标要求    

4.进一步明确审查审理范围。要进一步加大涉产权错案冤案特别是涉民营企业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力度,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认定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群众来信来访的,要切实做好群众接待和线索登记排查工作;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要组织专门力量及时审查认真甄别;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要及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纠正,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于依照法律政策规定不属于纠正范围的案件,要认真做好当事人的释法工作。

5.抓好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全市法院要建立完善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常态化工作机制,尤其要抓好重大典型案件的甄别和纠正工作,着力解决当前国有经济产权处置过程中国家利益被围猎、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司法保护不规范不到位等突出问题。注重查清案件事实和焦点问题,摸清案件背景和社会反应,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作出妥善处理。对重点案件要逐案制定包括立案、再审、执行、善后在内的一揽子工作方案,并分阶段逐级向上级法院进行汇报。    

三、正确运用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基本原则

    6.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突出标本兼治。要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的原则,结合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着力解决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司法保护不规范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7.坚持平等保护原则,落实司法政策。要坚持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的原则,正确处理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平等保护各类产权主体的关系,对各类产权主体在法律上一视同仁,尊重民营企业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人格。要畅通涉产权申诉案件的立案渠道,规范此类案件的再审审理程序,为包括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涉外公司和企业在内的各类产权主体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防止和纠正差异化、选择性司法。

8.坚持依法纠错原则,强化审监职能。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和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要严守法定程序,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依法再审;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保护各类产权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和平等竞争权,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权、财产权和人身权,全方位、各环节营造便利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和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

    四、严格规范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程序

9.创新拓展司法服务体系,保障诉讼权利。要推进诉讼服务示范窗口创建工作,把示范窗口创建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要畅通涉产权申诉案件的立案服务通道,开设导诉导访、立案登记、查询咨询等服务窗口,进一步完善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电子送达、网上阅卷等平台建设,打造“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确保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充分有效行使;要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对反映损害各类产权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实行专门负责;要充分尊重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权、申诉权、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和处分权,做到“有案必受、受案必查,错案必究”。

10.重视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强化程序监督。对涉产权申诉案件,要加强审级监督,强化上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上级法院可以提审和改判的,不宜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防止程序空转;对于进入再审程序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在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中的监督把关作用,确保案件的审理结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逐步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及时掌握、准确研判涉产权错案冤案的审判工作态势,建立因重大明显错误导致的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工作台账,定期开展案件评查、进行情况通报,压实责任、传导压力;要重视检察机关对涉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等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及时办理检察建议案件、审慎审理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

11.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和改革举措,确保程序公正。要落实接谈要求,完善询问方式,充分听取申诉人的意见;要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完善再审庭审程序,突出庭审在查明事实、审核认定证据方面的核心功能;要注重裁判说理,使案件的裁判结果成为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各类产权主体创新创业、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的阵地;要强化审限监管,严格审限延长、扣除、中止等情形的审批,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各类产权主体正常生产经营;要落实公开审判、庭审直播、文书上网、审判流程公开等要求,强化司法公开,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要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告知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要及时审查办理,确保救助资金全额、及时发放到位,为确有困难的涉诉民营企业及投资人减轻负担。

    五、审慎把握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司法政策

12.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于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定,要结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签订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合同签订后有无具体履行行为、在违约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未履行合同的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对于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定,要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参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相关规范性文件,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对于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定,要严格把握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罪名适用,对于不符合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不认定为该类犯罪。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坚决纠正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对于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对罪与非罪界限不清而以犯罪论处的,或者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而以犯罪论处的,均应依法予以纠正。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案件审理中应否认定为犯罪存在分歧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

13.坚决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导致的错案。对于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以刑事手段迫使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导致生效民事裁判错误的,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坚决予以纠正,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于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要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对于民营企业投资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严重影响行使民事诉讼权利,被解除人身自由限制后,针对民事案件事实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推翻生效裁判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14.依法妥善处理因产权混同引发的申诉案件。在甄别和再审涉产权案件时,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的案件,要注意审查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是否存在随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的问题;对企业违法的案件,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是否存在随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的问题。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要注意审查在处置违法所得时是否存在牵连合法财产和涉案人员家庭成员合法财产的问题,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处理涉案财物的问题,特别要注意审查是否侵害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对确属因生效裁判错误而损害当事人财产权的,要严格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要注意通过纠正涉产权混同错案冤案来倒逼涉案财物保管、鉴定、评估、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工作机制的完善。

15.依法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甄别和再审产权案件时,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对于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而违约毁约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或者因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对投资主体受到的财产损失没有依法补偿的,应当依法再审和改判。在再审审查和审理过程中,要加强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案件审结后,还应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督促政府妥善处理善后工作,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

16.依法妥善处理因涉案财产处置引发的申诉案件。对于错误实施保全措施、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执行回转、返还财产。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异议所作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案外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者审判监督程序等法定途径予以救济;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17.依法审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案件。对于因产权申诉案件引发的国家赔偿,应当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当依法赔偿。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加大赔偿决定的执行力度。

六、切实抓好涉产权错案冤案纠正工作的任务落实

18.坚持党的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工作是落实产权保护制度的重大政治举措,全市法院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自觉把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置于党的统一领导之下,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甄别纠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报告,在党委统筹协调下,协同检察机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综治组织等形成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合力。

19.坚持统筹协调,强化组织领导。全市法院要加强对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列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院长具体抓,各院领导共同抓,并根据现阶段部门职责分工以及人员变动情况,进一步完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明确成员单位分工,细化各项工作措施,确定专门联络人,确保责任清晰、分工明确、沟通顺畅。

20.坚持一案双查,强化监督问责。全市法院在甄别和纠正涉产权错案冤案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制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各类产权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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