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燕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政府的临聘人员假借政府名义实施违法犯罪并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理解与认定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燕波,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2018年9月18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逮捕。
其他被告人邱友煌等22人,简况略。
经审理查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1年11月,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人民政府成立了“双打击”专业队,负责打击登塘镇辖区内非法采矿、非法取土等违法行为;登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郑秋德兼任“双打击队”队长,郑燕波被聘任为“双打击队”副队长。郑燕波任职期间,一方面通过行贿的手段拉拢、腐蚀主管领导郑秋德,获得郑秋德的信任和庇护;另一方面通过发放现金补贴、微信红包,提供经济资助以及带队外出消费等手段笼络“双打击队”队员,获得队员的支持和拥护。郑燕波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手段逐步控制“双打击队”,2013年8月郑燕波被聘任为“双打击队”队长,该队已经完全脱离了郑秋德等登塘镇人民政府的管控,被郑燕波个人控制和利用。郑燕波利用“双打击队”的职权及影响力,以提供金钱利益或者不法势力支持作为手段,纠集、拉拢、招引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以及社会闲杂人员,逐步形成了以郑燕波为首,邱友煌、林金山、郑龙伟为骨干成员,章创武、柯建龙、柯德权等人为参加人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组织层次结构分明,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内部分工明确。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采矿、开设赌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控制登塘镇辖区内的非法采矿行业,从中攫取巨大的经济利益。在登塘镇辖区内造成重大影响,导致登塘镇辖区内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活动猖獗,造成大量的矿产资源流失和浪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当地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另外,郑燕波等人还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裁判结果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郑燕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2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其余22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郑燕波等14人不服提出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郑燕波等23人涉黑案系潮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审结生效的涉黑第一案,在我市影响重大。该案的顺利审结,有力地震慑了黑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推动了潮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突破性进展,对于保障当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法院还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对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政府临聘人员的管理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得到相关单位的积极反馈,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