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潮州市支会
关于开展诚信共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两建”工作,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潮州市支会(潮州市国际商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在立足本职的基础上,合作共建,推进司法公信、商业诚信与社会诚信相结合,为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培育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致力建设幸福潮州尽力尽责,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
双方紧紧围绕各自职能,本着“延伸服务、共筑诚信”的合作目标,在推进商事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协调工作基础上,通过将司法调解与贸促会调解、司法规制与贸促会自律、司法引导与贸促会服务相结合,双方交流互动方式,大力倡导“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保障、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原则
坚持合法原则。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工作,注重法院与贸促会各自的职责范围,公正执法,严格自律,避免越位越权。
坚持诚信原则。本着实事求是、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
积极开展法治宣传、联合调解、重点调研,促进商事诚信建设。
坚持实效原则。共建工作注重实效,有重点、有针对性,力求解决突出问题,提升服务质量,净化市场环境。
三、工作机构
由共同成立的商事纠纷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矛盾调处、行为规范、风险提示、情况通报、交流座谈等共建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司法调解与贸促会调解相结合,化解社会矛盾
1.注重发挥贸促会在矛盾调处中的便捷、高效优势,经贸促会自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对于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强化贸促会调解的权威性。
2.对于法院已受理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贸促会(国际商会)会员,且可以适用调解解决的贸促会(国际商会)会员案件,可以邀请贸促会派员参与矛盾调处、纠纷化解。
3.法官通过座谈走访、以案说法等形式,定期对贸促会调解工作予以指导、帮助。
(二)司法规制与贸促会自律相结合,促进诚信经营
1.对于受理案件中涉及贸促会(国际商会)会员的经济犯罪、违约欺诈、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等行为的,在依法公正裁判的同时,通过开展诚信述评、组织案件旁听等形式,扩大影响,发挥司法惩戒功能。
2.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贸促会(国际商会)会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存在法律风险隐患,法院及时通过司法建议、贸促会通过约谈教育等形式,发挥矫正、自律功能。
3.加强对涉及商业行为的刑事、民事、商事、知识产权等各类案件审理的总结分析,法院与贸促会联合制定类型化案件常见问题解答提示,加强风险提示,发挥预防功能。
(三)司法引导与贸促会服务相结合,弘扬社会诚信
1.构建诚信示范机制。结合商业诚信正反典型案件,加大诚信宣传力度,通过在公共场所进行诚信案例展板宣传、在贸促会内部刊物开辟普法专栏、在特定区域摆放诚信行为提示等,褒扬诚信经营企业;通过信息互通,共同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不诚信的公司、企业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加大对不诚信企业警示力度,促进会员单位自觉践行商业诚信规范,积极推动、全面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贸促会结合自身内部管理实际,多角度调研分析,通过定期交流、情况通报,准确把握社情民商、商业发展趋势,与法院共同明确司法引导重点、引导方向。在贸促会(国际商会)每年举行的会员业务培训活动中,邀请法官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解答会员单位提出的疑难问题,提高会员单位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
3.法院建立司法公信自律机制。严格规范法官言行,以诚正身,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全面建章立制,完善自我监督、自我制约工作体系,从源头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范审判权运行,实现法官群体自警、自律、固本、正身。
五、工作机制
加强对商事行为情况调研,就商事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新动态,以及新形势的要求,通过交流座谈、适时通报等形式,加强信息沟通,明确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司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调整引导功能及贸促会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服务自治功能。
本实施意见自会签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