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县、区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委员会:
现将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潮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潮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2013年12月23日
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央综治委等16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市法院)与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简称市工商局)、潮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下简称市消委会)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联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规定
第一条 市法院与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应在依法、便民、自愿原则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全市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在法院、工商局、消委会之间形成互相联系、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第二条 市法院与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共同成立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院民一庭,专门负责协调解决全市在贯彻本实施意见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条 法院和工商局、消委会共同设立消费维权调解工作室(下简称调解工作室)。成员由工商局、消委会指派若干名调解员和法院指派2至3名熟悉立案和审判业务的法官组成。调解工作室设在消委会,由消委会指定专人负责调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法院与工商局、消委会建立诉调对接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主要是研究制定工作发展规划、方案、年度工作目标;交流工作情况及信息,协调处理群体性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消费纠纷;排查、分析群众关注的消费领域中重点、难点问题;总结、发现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五条 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法院在消费纠纷诉讼立案前,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先到消委会进行调解,对经营者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可引导当事人到工商局进行处理和调解。
第六条 经工商局、消委会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二、诉调对接的基本方式
第七条 法院在征得消费纠纷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工商局、消委会调解已受理但尚未立案的消费纠纷或已立案审理的消费纠纷;对已立案审理的消费纠纷,法院可以邀请工商局、消委会参与诉讼调解。
第八条 法院委托或邀请工商局、消委会进行调解,应当出具相应的《委托调解函》或《协助调解函》。
第九条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消费纠纷,工商局、消委会可以邀请法院的法官指导调解工作。
三、诉调对接的程序
(一)诉前调解对接流程
第十条 法院在消费纠纷诉讼立案前,应对消费纠纷非讼解决的可能性进行判断。对于未经工商局、消委会组织调解的,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消费纠纷诉调对接的特点与优势、诉讼风险与成本并建议双方先到工商局、消委会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诉前委托调解的,应在《诉前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法院应当及时将《委托调解函》、《诉前调解建议书》和起诉材料复印件移交给工商局、消委会。
第十二条 工商局、消委会受托进行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调解过程,记录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
第十三条 工商局、消委会在收到《委托调解函》及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15个工作日内达成调解协议,不要求法院司法确认的,由调解员出具调解协议书,并将《委托调解情况复函》、调解协议书及调解笔录等材料交由法院立卷存档。
第十四条 经诉前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共同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的,法院应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经工商局、消委会诉前调解,15个工作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结束调解,将调解笔录、调解工作的情况、调解不成的原因等形成书面材料连同当事人起诉材料移交法院,法院应当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六条 工商局、消委会对法院委托调解的纠纷,在进行调解过程中,应就进展情况与案件承办法官保持联系,及时沟通。
(二)诉中调解对接流程
第十七条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工商局、消委会进行调解。由案件承办法官填写《委托调解函》,连同必要的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工商局、消委会。
第十八条 工商局、消委会接受委托后,案件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调解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经工商局、消委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或申请法院审查后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工商局、消委会应将相关材料转由案件承办法官依法确认并出具相关裁判文书。调解书应载明案件经工商局、消委会主持达成调解以及调解员姓名等内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十条 法院对经工商局、消委会调解后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通知具体参与调解的调解员旁听庭审过程。对于涉及判后维稳的案件,法院在案件宣判前后,可以邀请工商局、消委会参与判后维稳工作,引导当事人息诉罢访。
第二十一条 对于需要邀请调解员协助调解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将《协助调解函》送达工商局、消委会,由工商局、消委会指派调解员协助调解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告知受邀调解员案件基本情况、双方争议焦点、相关证据审查以及法律适用等信息。
四、信息通报交流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消费纠纷诉调对接过程中的程序、实体、法律适用和工作制度的问题,法院与工商局、消委会相互之间可以通过建议书的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法院与工商局、消委会应当建立邀请、委托调解消费纠纷案件台帐,每季度将委托、邀请调解的消费纠纷案件数量及成功调解的案件数量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法院与工商局、消委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消费维权案件,引导消费者依法科学合理维权,倡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五条 法院与工商局、消委会应当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法院可以定期邀请工商局、消委会及调解工作室的调解人员旁听庭审,并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调解工作指导员,协助开展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调解技能。
第二十六条 法院对于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经验的人民调解员,符合人民陪审员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
五、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法院和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在各自范围内组织落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自市法院和市工商局、市消委会联合下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法院,省工商局,省消委会,省法院民一、二庭。
市委,市“两建”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市政协,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内司工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