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潮州中院通过近五年 “大数据”对比发现,我市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以下特征:一是未成年罪犯人数逐年下降。近五年来潮州两级法院共判处未成年罪犯850人,占同期判决刑事罪犯总数的9.28%,这一比例高于全省比例2.1个百分点,但罪犯人数下行趋势明显,其中2010年144人,2011年203人,2012年197人,2013年和2014年均为153人。二是侵财犯罪、暴力犯罪为主。犯罪类型以抢劫、盗窃为主,共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47.3%,故意伤害占20.47%,寻衅滋事、强奸犯罪紧随其后,分别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14.82%、6.24%。三是罪犯受教育程度较低。850名未成年罪犯中,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共137人,占全部未成年罪犯人数的16.1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共713人,占83.88%。850名未成年罪犯中,仅有32名学历为高中文化程度,余者均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全部未成年罪犯人数的96.24%。四是过半未成年罪犯为外地户籍。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占潮州市未成年人犯罪一半之多,这部分未成年人的流动多以血缘、地缘、亲缘关系为纽带,通过拉帮结派,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实施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针对目前少年审判实际,潮州中院建议:一、细化程序性少年司法措施。明确“圆桌审判”适用范围,将之界定为“未成年被告人轻微犯罪、过失犯罪或自愿认罪”案件,同时积极探索采取变音设备、单面透视玻璃等设备,在审判法庭旁设立亲情会见室,增强亲情感化效果,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畏惧心理和抵触情绪。建立 “特邀心理专家库”,加强与精神卫生研究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机构合作,尝试涉诉未成年人心理干预长效机制。通过心理专家对涉案的未成年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心理疏导,缓减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消除当事人心理障碍,化解案件当事人的矛盾,尽力矫正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健康心理,促进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的心理测评、评估活动为司法裁判提供科学参考,也为判后对未成年罪犯进行个性化的矫治提供客观依据。
二、优化实体性少年司法措施。细化量刑因素,将严重不良行为、个体情况及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成因等纳入量刑情节范围,使具有少年审判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制度、心理干预制度、羁押期间考察报告在量刑情节上得以充分体现,并努力实现对同一时期、同一地区、案情相同或相似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基本平衡。扩大适用非监禁措施、提高非监禁刑适用比例,结合监管条件、居住环境、生活来源等因素,将外地籍未成年罪犯纳入监管范围,解决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非监禁刑适用率偏低及判后监管难问题。
三、完善延伸性少年司法措施。与街道、派出所、居委会、学校等单位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定期帮教、回访,建立考察档案,及时向执行部门反馈。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有针对性地采取个案矫正、团体活动、思想矫正、心理矫正等矫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