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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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日期:2014-06-18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6012

           为贯彻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近日,潮州中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经过充分调研、酝酿,制定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下称《社会调查若干规定》),正式实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

规定包括以下机制:

一、工作原则。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案情及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和家庭隐私,严格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名誉。

二、调查主体。社会调查工作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志愿者服务队或聘请的社会调查员承担,必要时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从事社会调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热心从事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满23周岁,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述、判断分析以及社会调查能力;没有受过刑事、行政等处罚。人民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志愿者服务队或聘请的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时,调查人员应持工作证、介绍信,并根据法院发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协助调查函进行。社会调查工作一般应由二名人员进行。

    三、调查对象。进入诉讼程序的下列人员:犯罪地在潮州市、户籍地在潮州市辖区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地在潮州市,户籍地在潮州市以外,但在潮州市已居住二年以上的外地未成年被告人。

    四、调查范围及调查方式。社会调查工作应围绕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社区情况、交友情况、心理生理情况、犯罪前后表现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处理的情况等进行。

   社会调查工作可以通过走访或信件联系等方式向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学校、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等了解有关情况,调查方式可采取访谈、函调、证明等形式。

五、调查报告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运用

社会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人概况、家庭概况、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征、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

合议庭应当通过庭审,对人民法院委托的社会团体组织、志愿者服务队或聘请的社会调查员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核实。一般由社会调查人员在法庭调查阶段举示;社会调查人员未出庭的,由合议庭出示。出示后由诉讼参与人对报告内容发表意见。

经庭审调查核实的《社会调查报告》内容应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合议庭在裁量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并作为法庭教育、制定判后帮教措施的依据之一。

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时,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裁判文书格式要求,充分反映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案件审结后,《社会调查报告》应当装订入审判卷宗保存。

    《社会调查若干规定》的实施,是我市继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四分开制度”等制度实行之后的另一项保护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重要举措,将为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提供详实的背景资料,必将更进一步地提高我市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促进我市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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