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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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中院就委托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日期:2014-06-18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6402

       2012年至20144月,潮州两级法院共受理委托司法鉴定案件740宗。其中,2012207宗;2013370,同比增长44.1%201414月份共受理163宗,占去年全年44.1%,总体呈逐年递增态势。

潮州中院调研发现,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以民商事案件为主。740宗案件中,民商事案件702宗,占94.9%二、伤残鉴定所占比例最高。618件,占总数的83.5%。如湘桥法院201414月受理的50宗司法鉴定案件有48宗为伤残鉴定。所占比例第二的是文书鉴定。三是选取的鉴定机构相对集中。根据统计数据,本地区有可供选择的鉴定机构,当事人一般优先选择本地区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伤残鉴定等主要委托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文书鉴定主要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

司法鉴定案件中存在以下问题需要引起注意: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耗时长、超时严重,影响诉讼进展。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期限作了原则性规定,但由于我国目前司法鉴定市场缺乏有效竞争,有的鉴定事项往往是独家经营,且对司法鉴定机构缺乏强有力监管,部分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合理,鉴定机构对委托事项没有及时进行审查,需提供补充材料的没有一次性书面告知,鉴定工作进展缓慢。个别鉴定机构业务量大,同类鉴定需要排期才能鉴定。鉴定周期长也使个别当事人或代理人滥用鉴定异议权,拖延诉讼时间。二、司法鉴定意见质量不高。个别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模糊,经常出现诸如“可能是”、“可能不是”的模糊结论,导致法院无法作为证据直接采信,更有甚者的是个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与委托鉴定的事项内容不符。三、鉴定机构收费不规范,个别机构甚至因案件标的小费用低拒绝接受委托。同类资质的不同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不一致,特别是深圳地区的鉴定机构收费偏高,有些案件的鉴定费用远远高于案件的诉讼标的额,缺乏统一标准。个别鉴定机构甚至以借口或者根本不成立的理由拒绝接受委托,如以“任务较多、人手不足”为借口拒绝。部分鉴定机构不根据自身条件接受鉴定,而是受经济利益影响,在不完全具备鉴定条件的基础上争案源、争收费,部分评残机构存在付费用高评一级的评残潜规则,做出的鉴定结论真实有效性难以保证。四、一些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单一,部分鉴定事项难以鉴定。鉴定机构资质单一,导致同一案件某一鉴定事项需找多个机构来鉴定,如造价鉴定,有造价鉴定资质的机构却没有测量资质,需另行委托有测量资质机构进行测量,而省法院规定的名册中没有此类机构,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如物与人的作用结合产生的问题难以找机构进行鉴定。五、鉴定程序中,法院工作人员的差旅费该由谁承担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精神,法院工作人员司法鉴定差旅费用应由财政负担。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鉴定差旅费用数额较大,有的法院经费不足,法院工作人员司法鉴定出差成为难题。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包括一是部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责任感不强,对工作不负责任,也不排除存在鉴定人违法故意虚假鉴定的情形。 二是司法鉴定管理混乱。各鉴定机构没有制约或隶属关系,以致各机构鉴定结论的产生处于无序状态。当各机构所给结论发生矛盾时,诉讼双方往往会重新申请鉴定,使得案件陷入无止境的重复鉴定中。三是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虽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主体资格、权利义务、司法鉴定程序有规定,但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笼统,且具有一定滞后性。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至今仍适用200911月施行的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内容》,广东省内仅深圳市出台《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远远不能满足司法鉴定市场发展的需要。四是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司法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业务,当事人双方及法官并不具备专业知识,无从对鉴定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过程也主要是围绕鉴定程序和资质进行,导致对鉴定的质证流于形式。特别是单方送鉴,对方当事人根本就无从知悉进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使申请鉴定人回避制度形同虚设,也为当事人与鉴定人权钱交易提供了空间。五是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目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鉴定几乎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法律虽然规定了违法鉴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但实践中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因违法鉴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极少,导致了政治素质不强的部分鉴定人有可能为一己私利而与当事人搞权钱交易,故意作出虚假鉴定。 

潮州中院建议:一是出台司法鉴定法律,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责任。目前,司法部虽已出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内容》等规范性文件,但规定鉴定机构、鉴定人程序、实体、管理作出系统、法律责任的专门性法律并未出台,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违法责任也散落于各诉讼法之中。出台专门性法律,从法律层面规范引导司法鉴定市场有序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明确错误鉴定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明确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鉴定错误”以及因鉴定错误而引起的不可逆转的“判决错误”,由鉴定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效规范与约束鉴定人。

二是加强鉴定机构的准入控制。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小而散”的局面造成各自鉴定设备简陋,鉴定人员紧缺、鉴定质量难以保障。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实行严格、统一的控制,并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逐步引导现有司法鉴定机构兼并重组,形成规模化、管理规范化的高水平鉴定机构。政府应投入必要的资金,在各地设立独立、权威的非盈利性鉴定机构,逐步形成政府为主、市场为辅的鉴定体制。

三是建立系统全面的司法鉴定标准规范,并及时更新。实行精细化分类指引,根据房屋价值评估、医疗损害赔偿鉴定、笔迹鉴定、知识产权声像资料类等特点,分别制定工作规范和指引。明确鉴定标准位阶,形成司法鉴定行业统一技术标准。

四是建议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鉴定行为建立司法鉴定质量的考核、评价体系。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对专业机构的奖惩规定,对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专业机构及时责令整改。明确法院发现问题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行政部门责令该机构整改;鉴定逾期的,需书面报告原因,行政机关强制催办并作为案卷内容存档。以年度为单位,对外公布鉴定机构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五是统一收费标准。2009年出台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内容》对鉴定费用做了标准规定,但现实中,各个鉴定机构还是存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现象,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物价部门尽快制定统一的鉴定收费标准,并规定费用由法院代收,确保鉴定的中立性和权威性。鉴定机构收费应列入考核、评价体系。

    六是法院系统应自上而下建立规范对外司法鉴定的工作细则。目前,各法院应对司法鉴定中存在问题的做法不一,加之司法鉴定内容专业性强,法官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能力有限,司法鉴定出现了各种乱象。对外,建议由最高法院逐级完善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规范评估鉴定机构的产生办法,每年梳理各类型案件的评估鉴定,将优秀评估机构纳入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限定程序最长时限,由省级法院建立司法鉴定委托电子系统,一旦超过时限,系统将自由生成催促函件,将超过时限的次数在该机构名称中标示,将机构遵守委托时限的情况列入年度评估考核范围。对内,要求法官严守审限,规范法官行使权力,对申请司法鉴定的案件进行必要性审查,严控二次鉴定。明确对于鉴定机构模糊的鉴定标准,或引用不同位阶鉴定标准形成鉴定结果采纳标准,明确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差旅费由谁承担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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