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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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中院出台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实施办法
日期:2013-10-11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764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规定,细化该制度的实施方式,更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潮州中院结合本市审判工作实际,经过充分调研、酝酿,制定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并于近日施行。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涉罪未成年人,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时,依法由人民法院通知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潮州中院制订的该《实施办法》共18条,规定了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法定代理人因法定事由无法或不宜到场参与诉讼时,可由法院依法启动程序,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同时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任程序、参与刑事诉讼时行使的权利和义务、参与诉讼的工作原则等。首批10名合适成年人由潮州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组织“凤城航标灯”志愿服务队队员担任。

《实施办法》的出台,是潮州法院在年初对涉罪未成年人实现分别羁押、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分案审判的“四分开制度”基础上推出的又一个重要措施,由此确保了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有章可循,使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教育挽救落到实处,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潮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促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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