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期以来,执行难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重要问题之一,而规避执行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顽疾。在基层法院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规避执行的现象层出不穷,这种不良现象如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遏制,将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和司法权威的树立。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出台以来,湘桥法院高度重视反规避执行,经多年来的探索、实践、总结经验,湘桥法院的反规避执行趋向成熟并取得一定成效,成为执行工作的一个新亮点。去年执行标的到位率达89.6%,同比提高1.5个百分比;今年上半年执行标的到位率达88.8%,同比提高2.6个百分比。
针对各种存在规避执行行为的执行案件,湘桥法院首先通过以下三项措施进行大排查,反制规避执行:一是进行规避执行风险评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案件进行排查,摸清被执行人有无规避执行的可能,预测其具体可能采取哪种手段进行规避执行,并根据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从源头上防范规避执行行为;二是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湘桥法院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命令,告知其拒绝、虚假报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要求其对财产报告的真实性做出保证;三是加大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力度,适时运用各种调查方法。湘桥法院从多种渠道出发,与银行、工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并发动申请执行方提供线索,形成打击规避执行的合力,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在对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掌握其规避执行的充分证据后,湘桥法院采取以下三项措施:执行法官一方面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执行法官经常利用午休时间对被执行人进行思想疏导及做好反规避执行的宣传教育,向其阐述规避执行的严重危害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少被执行人通过执行法官几小时的轮番教育后,权衡利弊,大多能够配合执行;另一方面擅于分析形势,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在对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进行思想教育后,其仍然不配合执行的情况下,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严厉惩治规避执行行为;第三,联合新闻媒体,将规避执行行为暴露于阳光下,使之无处遁形。三管齐下,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促使不少有规避心理和规避行为的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履行义务,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