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潮州中院对我市首例涉淘宝网店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一家淘宝店主)陈某被判立即停止商标专用权侵害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上海XX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15万元的损失。该案现已生效。
原告上海XX商贸有限公司的“XXXX娃娃”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原告在淘宝网注册的店铺名称为“XXXX娃娃”,专门销售“XXXX娃娃”品牌的各种款式女装,该店在淘宝网上知名度较大。2012年,原告发现一陈姓淘宝店主的店铺销售女装的宣传图片多以“XXXX娃娃款”作为其链接的关键词,产品图片与原告“XXXX娃娃”产品宣传图片相同或近似。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潮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告系“XXXX娃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为提升“XXXX娃娃”品牌知名度,在淘宝网建立“XXXX娃娃”销售网站,投入大量广告费用,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使“XXXX娃娃”品牌在网络流行女装中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取得良好的销售业绩。被告陈某在其注册的淘包网店铺上以“XXXX娃娃款”作为其商品链接的关键词,并使用与原告“XXXX娃娃”产品相同或近似的宣传图片,大量销售涉案产品,被告利用与原告的“XXXX娃娃”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宣传图片进行宣传,而实际销售的是“XXXX娃娃”仿品,该行为主观上存在欺骗性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消费者将仿制产品与原告的“XXXX娃娃”产品产生误认,损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消费者的利益。因原告的商标及产品在网络流行女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傍名牌搭便车,达到促销商品的目的,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在网店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我国知识产权等法律相关规定,潮州中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文化的快速发展,企业竞争力不断提升,市场竞争状况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催生了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新需求,对自主创新成果的保护需求日益强烈。潮州中院围绕我市发展大局,强化大局意识、保护意识、改革意识和管理意识,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一是加大审判案件力度。对起诉到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坚持快立、快审、快判的工作原则,优先处理。办理案件中,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对等原则以及全面赔偿原则,尽量填平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精神或商誉损失,决不让侵权人有利可图;积极采用民事调解手段化解纠纷,努力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二是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导向和法治宣传的作用,从公众容易理解,百姓便于关注的视角出发,挖掘典型案例素材,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传媒渠道进行宣传;组织法官进企业、学校、社区,通过介绍案情解读法律,让社会了解知识产权的性质,树立尊重知识产权,善于开发利用知识产权权利,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环境。三是加强与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加强与知识产权局、以及海关、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配合,建立长期、便捷、深入的交流、咨询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定期交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共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全力推进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更好的效果,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