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潮州法院审结虚构劳务用工信息诈骗犯罪案件,在该案中,被告人刘某生以帮他人找工作为名、虚构用工信息、骗取介绍费,利用高科技手段——“手机魔音”功能,改变声音,假借他人名义欺骗被害人,共实施该类诈骗行为五宗,诈骗他人钱财人民币总计20多万元。饶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永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潮州法院分析,虚构劳务用工信息诈骗犯罪的多发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本地区发生类似案件的地区多为农村,农民思想单纯,分辨能力差。对一些人或事缺乏应有的分辨能力,更缺乏刨根问底的习惯,对于事物的分析往往停留在表象上,或根本就不去分析使诈骗分子有可乘之机。
2、被害人有求于人,粗心大意。被害人在有求于人而有人愿“帮忙”时,往往是急不可待,完全放松了警惕;对于对方提出的要求,常常是惟命是从,很“积极自觉”地满足对方的要求进而铸成大错。
3、贪小便宜,急功近利。贪心是受害者最大的心理缺点。很多诈骗分子之所以屡骗屡成,很大程度上也正是利用人们的这种不良心态。被害人往往是为诈骗分子开出的“好处”、“利益”所深深吸引,自以为可以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利益和好处,对于诈骗分子的所作所为不加深思和分析,不作深入的调查研究。
虚构劳务用工信息诈骗犯罪的作案特点:
1、犯罪分子多借中介为名以特殊身份进行诈骗。骗子多以社会上的“能人、名流”的名义进行诈骗,抬高自己身价,对找工作等难办的事表示“完全有能力”解决。
2、该类案件一般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博得信任,第二阶段是骗取对方财物。
3、诈骗手段较为单一,较易识破。在该类案子当中,如果被害人多留心眼,多刨根问底,对事物多分析,完全可以避免财产损失。
4、犯罪份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辅助犯罪,令犯罪行为更难察觉。高科技手段也让犯罪份子实现一人担任多角的效果。
5、作为监管或执法部门,监管不到位和执行不彻底往往放任了该类犯罪行为的滋生。
应对此类犯罪现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
1、提高当事人的反诈骗意识。不要感情用事。对过于主动自夸自己“本事”或“能耐”的人,或者过于热情地希望“帮助”你解决困难的人,要特别注意。切忌贪小便宜。
2、解决就业问题应当通过正当的合法的途径,找关系、走后门往往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得不偿失。
3、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之后,应当尽快锁定对象避免其他群众利益受损。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日常的宣传培训,提高群众对诈骗犯罪花样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