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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概况

潮州中院率先出台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确保刑事案件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潮州中院结合本市审判工作实际,经过充分调研、酝酿,制定了《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庭前会议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并于2013年1月6日起正式施行。
该《实施办法》围绕庭前会议制度的含义、目的、启动方式、适用范围、参会人员、会议内容、会议程序七大方面,制定了18条具体规定。《实施办法》规定,庭前会议针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经控辩双方建议、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直接决定,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开庭三日前召集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问题及部分实体性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管辖、回避、证据调取、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是否不公开审理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实施办法》还确定了全面开示证据制度,要求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全面提供对被告人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有异议的应记录在案,无异议的可以适当简化庭审程序。庭前会议的内容由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形成书面记录,对达成合意的事项和争议的焦点进行明确,参加人员签名确认。
据了解,潮州中院在全省法院率先出台这一实施办法,为推进新刑诉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该办法的施行,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刑事审判工作,有利于提升刑事案件庭审质效,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