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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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抽检不合格企业不服处罚上诉
法院审理支持处罚结果
日期:2026-10-15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26


某食品公司主营蔬菜制品(酱腌菜)、豆制品生产与销售。2023年8月,潮州市某局委托某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该食品公司生产的“豆酱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374g/kg,远超国家标准GB2760-2014规定的≤0.1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后经立案调查,潮州市某区局查实涉案批次“豆酱姜”共生产1200瓶,货值6000元且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6000元。同时该公司未能提供原材料的有效进货凭证、检验合格证明及涉案产品的合法出厂检验报告,也未按要求召回不合格产品。潮州市某区局在履行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等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该食品公司不服,向潮州市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该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该食品公司以案涉抽检主体不明确、处罚决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等为由提起上诉。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潮州市某区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本案中,潮州市某局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豆酱姜”抽样检验,抽检主体明确,抽样程序合法,出具的检验报告真实有效。某食品公司在收到检验报告及结果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或提出异议。经检测,该公司生产的“豆酱姜”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理应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潮州市某区局综合考虑某食品公司在得知检验报告结论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对违法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的危害性思想认识不足,不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等因素,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66000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潮州市某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

该案为广大食品生产者敲响警钟:食品安全无小事,地方特色美食经营主体更应严守生产规范、筑牢质量防线,不得利用地方特色食品的市场口碑漠视食品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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