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钱全部收到了,问题彻底解决!感谢法官一次次帮我们调解。”申请执行人李某拿到最后一笔执行款后,主动向湘桥区人民法院申请结案。至此,一起历经多次拉锯、一度因被执行人违约陷入僵局的涉民生租赁合同执行案件圆满办结。
该案办理中,湘桥区人民法院运用附条件执行和解机制,即在和解协议中设定违约解除条款,一旦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原判决确定的债权即恢复执行,减免部分不再适用,从而为和解协议装上“违约开关”。
和解后再次违约
案件陷入僵局
案件源于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李某与张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承租的铺面转租给李某,并明确租金与押金事项。后双方因铺面面积、交纳租金和水电费等问题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应退还李某租金、押金并赔偿损失共计43000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主动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初期,经执行法官林洁耐心释法说理,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和解协议,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然而,张某仅偿还部分款项后便擅自停止履约。
“我当初体谅他,让步和解,结果他还是拖,我请求法院严肃处理。”面对张某的违约行为,李某再次来到湘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张某无果,遂主动前往其经营铺面,依法将其传唤至法院,并通知李某到场,组织双方面对面沟通协商。
为和解协议
装上“违约开关”
“执行和解不是拖延债务的手段,拒不履约不仅要全额还款,还要承担失信惩戒后果,法院可以对你采取拘留措施。”法官向张某严肃释法明理,逐一讲明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责任与失信惩戒后果,纠正其拖延偿债的错误认知。同时,法官耐心疏导李某情绪。李某历经多次维权拉锯,一心只想尽快结清款项、彻底了结纠纷,主动作出让步:“我可以减免部分欠款,但要求张某一次性付还28000元。”
然而,张某当天确实无法拿出全部款项。一番沟通下来,法官判断:张某并非完全没有履行意愿,只是短期内确实无力一次性筹集全部款项;而李某的核心诉求也不是“分毫不让”,而是“尽快了结、不再反复”。但若再签一份普通和解协议,如何避免再次违约?
带着这个问题,法官重新审视双方诉求和案件症结,决定在新的和解方案中设置一道“紧箍咒”:张某当日支付大部分款项,剩余款项限一周内结清;同时附一个解除条件——如果一周内未能如约支付尾款,则和解协议自动失效,法院即刻恢复对原判决全部债权的强制执行,此前减免的金额不再适用。
“柔性释法+刚性约束”
促案结事了
“感谢法官给我机会,我也不想一直欠债失信。”得到这次附条件的“信用出路”后,张某遵守约定,当天支付2万元,剩余款项在一周内全部付清。李某收到款项后,主动向法院申请结案。
湘桥区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本案依托附条件执行和解机制,通过“柔性释法+刚性约束”双向发力,既为暂时履约困难的被执行人预留偿债缓冲、信用修复的空间,又明确违约追责条款杜绝恶意拖延,让违约成本清晰可预见,不给侥幸心理留余地,实现执行案件实质化解。

粤公网安备 445102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