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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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某市级非遗“××宴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王某诉称,其系“××宴”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等,其经营的“王某××宴”经媒体报道推荐具有一定知名度。李某海鲜店未经许可,在其门店招牌、广告灯箱、菜谱推介图及微信视频号中突出使用“××宴”“××套餐”字样,与涉案商标文字、呼叫相同或近似,易使公众误认为其服务来源于王某或与王某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王某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海鲜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宴”注册商标中的“××”本身是一种食材,也是制作该类潮汕特色美食的主要原料,“××宴”是日常生活中对该类特色宴席的通用名称,王某作为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李某的海鲜店经营餐饮服务业,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铺招牌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李某海鲜店有其自己的字号和企业名称,其在店铺招牌和宣传中均使用店铺名称“李某海鲜店 ××宴”等,将提供餐饮服务的特色菜品进行宣传推介,且没有突出使用“××宴”字样,以公众的一般认知,足以理解其中的“××宴”即是表明该店铺经营以“××”为原料制作的多种特色菜品,并非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故李某海鲜店上述行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驳回王某的诉求。
潮州特色美食是潮州文化的名片。在“竹笋宴”“全牛宴”等潮州特色美食IP持续出圈的当下,不少餐饮经营者习惯用这些自带地域属性的菜名引流揽客。本案涉及将地方特色菜名注册为商标后的权利边界与保护范围的划定。餐饮服务商标中含有菜品通用名称或直接表示菜品主要原料的,因餐饮服务与菜品之间的天然联系,该商标的显著性较弱。
本案判决依法厘清商标权的合法边界,明确地方特色菜名注册商标不得妨碍他人对公共领域通用名称的正当使用,守护地方饮食文化公共属性,不让传统名菜被不当独占。同时也提示商标注册人,应优先选择具有显著性的标识,尽量避免将菜品通用名称或直接描述性词汇作为核心商标注册。若确需注册此类弱显著性商标,应同时注册一个强显著性的主商标,并以组合方式对外宣传,使公众逐渐将组合标识与自身建立唯一联系。本案判决对规范地方特色美食餐饮市场、特色美食名称的商标注册与维权行为具有示范意义,让传统技艺、地方特色美食得以持续传承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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