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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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咪酯,一种原本用于医疗麻醉的短效处方药物,却被不法分子伪装成“上头烟”“助眠烟”进行贩卖。烟弹、烟油,甚至普通卷烟都能成为其藏匿载体,一经吸食,可能导致恶心呕吐、精神障碍,甚至死亡等严重后果。
被告人陈某为非法牟利,自2024年10月起,先后10次在饶平县某车场内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烟弹给黄某等吸毒人员,共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为掩饰、隐瞒上述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被告人陈某先后使用潘某名下的支付宝、微信账户收取毒资9000余元,再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移到其本人的微信账户。
2025年1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饶平县某车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现场查获涉案的烟弹和用于作案的手机等物品。经鉴定:涉案的烟弹检出依托咪酯成分;陈某的头发中检出依托咪酯、异丙帕酯成分,黄某等吸毒人员的头发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饶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又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官提醒:依托咪酯俗称“烟粉”,2023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物目录,属于法律明令管制的“新型毒品”。依托咪酯常以“电子烟弹”的形式出现,伪装性强、迷惑性大,对大脑和神经系统的危害极大。非法吸食、贩卖、运输、持有依托咪酯等行为均是违法犯罪行为。要自觉抵制各类来路不明的电子烟及各类“上头”产品,认清其成瘾性与违法性,切勿因好奇或侥幸触碰毒品。另外,毒品犯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通过转账等资金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贩卖毒品等上游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的,属于“自洗钱”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构成洗钱罪。广大群众不要随意出借、提供自己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支付账户,对明显异常或来历不明的转账请求要坚决拒绝、及时举报,切勿成为洗钱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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