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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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微信的广泛普及,朋友圈、微信群已成为人们日常交流、表达情绪的重要空间。然而,有的人却将社交空间视为其享有言论自由的私人领地,在遭遇不满时肆意发声,甚至公然“曝光”他人。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然越过了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2025年5月29日,林甲因向其发小林丙催讨17500元投资借款无果,便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如下内容:“诈骗犯林丙以合伙生意、卖减肥药打假等欺骗手段,专门杀熟身边人,有他本人承认诈骗的证据……”并配发包含林丙肖像及上述言论的图片。随后,林甲还在评论区自行评论:“已经被抓过两次了,现在取保候审中……”
同日,林乙在一个500人的微信群内转发上述朋友圈内容并发表相关言论。林丙认为,林甲与林乙发布、转发的内容不实,严重损害了其名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甲、林乙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公共微信群的言论自由应当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林甲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林丙存在诈骗行为并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判处刑罚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明确指向林丙诈骗的言论,并配附林丙肖像,还自行评论,易引发他人对林丙的猜测和误解。
林乙将该朋友圈内容转发到500人的微信群中并发表相关言论,社会扩散风险较大、传播范围较广,不仅有意在贬损林丙的个人品德、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也扰乱了社会秩序,两人的行为不仅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林甲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即使有相关事实发生,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林甲将不当言论发布至朋友圈,林乙在未确认事实的情况下将该朋友圈转发到涉案微信群中,进一步扩大了侵权信息的传播范围,其二人主观过错明显。
虽然二人均是普通公民或网民,但其行为易引发公众,特别是双方共同好友对林丙品德、信用的猜测、误解和负面认知,损害公众对林丙的信赖,并造成林丙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林甲、林乙应分别向林丙出具书面道歉信,林甲应将书面道歉信发布至其使用的微信朋友圈,林乙应将书面道歉信发布至涉案微信群,两人应向林丙支付律师费6000元、差旅费44元。
法官提醒:社交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群众在处理现实纠纷时,应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途径理性解决问题,切不可随意在社交平台里肆意“曝光”“攻击”他人,否则一旦损害他人名誉权,不仅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还可能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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