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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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不合格”扣工资该由谁举证?
日期:2026-07-29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2


近期,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因工资数额认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驳回用人单位上诉,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林某与A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林某工资为底薪9000元+1000元绩效考核+佣金(月租金70%)/月”。在职期间,A公司以林某考核不合格为由,未向其足额支付工资。A公司向林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林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等款项。因对仲裁结果不服,林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续主张支付工资差额等权益。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存在欠付工资的行为,判决A公司向林某支付应发工资差额4410元。A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A公司以林某考核不合格为由未足额支付工资,A公司应就其主张的林某考核不合格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A公司未能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A公司应向林某支付工资差额,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状态,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举证能力也不对等。如果坚持用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谁主张,谁举证”的方法,易导致劳动者在控告用人单位时举证困难,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属于用人单位基于管理权限作出的决定,相关事实依据通常由用人单位掌握和保管,因此,当劳资双方因上述用人单位的决定而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应就其作出决定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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