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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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中院一案例入选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日期:2026-06-04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22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涉及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企业依规调岗降薪的合法性审查等方面。


此次发布的案例共10个,其中潮州中院审结的栗某与某学院人事争议案入选。法院依法认定栗某未按进修培养服务协议履行服务期限,应支付违约金及退回部分工资福利待遇,为用人单位培养人才提供法律支撑。

该案件中,某高校教师栗某经某学院同意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双方签订进修培养服务协议,约定在读期间享受在职在岗同级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毕业后需回学院履行服务期。栗某在读期间仅承担了学院小部分科研工作,在临近博士毕业之际向学院申请离职,学院要求栗某支付违约金并退回读博期间的全部工资福利待遇。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有自主约定培训和继续教育有关条款的权利,栗某与学院签订的进修培养服务协议关于履行服务期的约定合法有效。栗某在取得博士学位后,未按照该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服务期构成违约,遂判决栗某向学院支付违约金及退回部分工资福利待遇。

高等院校为在职教师提供和创造提升学历的机会和条件系其培养人才、优化师资的重要方式。该案明确进修人员在享受高校政策指标与资源扶持的同时,应充分发扬契约精神,诚信履行服务协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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