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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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签劳务合同也认劳动关系,6名工人维权获赔逾46万元
日期:2026-05-08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79

签了“劳务合同”,还能主张劳动权益吗?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该案中,蔡某等6人入职五金型材厂后虽被签订《劳务合同》,但法院结合薪资证明、银行流水及合同实质条款,认定双方实为劳动关系。最终,6名工人维权胜诉获赔46万余元。

2013年至2019年,蔡某、彭某等6人先后入职当地一家五金型材厂。2023年2月1日,6人分别与工厂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劳动期限、薪资等相关内容。

2024年初,6人领取2023至2024年年终奖金时,除彭某、葛某外,其余4人都在一份奖金领取表上签了字。这份表格的备注栏写着:签名就视为确认劳务合同期限届满自动终止、不再续签,且工厂自2024年2月1日关闭,双方再无任何权利义务纠葛。

2024年2月5日,该五金型材厂对外张贴《通知》,称因连年亏损、租期到期,已无法继续经营,即日起关闭解散。

蔡某、彭某等6人认为,工厂未能提前30天通知因无法继续经营解除劳动关系,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彼时,6人分别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最终裁决,工厂需支付6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469398.5元。

对于这一裁决,五金型材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蔡某提供的加盖工厂公章的《个人薪金收入证明》中,明确载明其“系本单位正式工”;结合6人提供的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法院确认工厂与6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指出,工厂虽以《劳务合同》主张双方是劳务关系,但合同实质内容并非如此。合同中约定,6人需接受工厂工作安排、服从岗位调整、遵守规章制度,劳务报酬包含基本劳务费用、加班费、五险一金和社保,且6人不得同时为其他雇主提供劳务。这些约定,符合劳动关系的经济、人身、组织从属性特征,和工厂声称的“无需接受管理、来去自由、临时不固定”的劳务关系并不一致。

此外,工厂与6人都确认,此次终止关系是因为工厂连年亏损、无法继续经营。法院认为,6人主张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定情形,依法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该五金型材厂向蔡某、彭某等6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469398.5元。工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潮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劳动关系的确立,不取决于合同表面的名称,而取决于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广大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强化法律意识,主动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行为,若企图以“劳务合同”之名行劳动关系之实,最终也无法规避相应的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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