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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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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日报:销售假冒润唇膏 经营者被判赔偿10000元

秋冬季节,空气日益干燥,润唇膏成为不少人日常护肤的必备品。然而,在网络平台选购这类美妆个护产品时,不少消费者虽倾向于选择知名度高的品牌商品,却可能在不经意间落入侵权商品的陷阱——一些店铺看似正规品牌分销商,实则“挂羊头卖狗肉”,销售涉嫌侵权的润唇膏等产品。
2023年6月起,A公司取得了B公司名下“××××”润唇膏、洗面奶等多个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并有权以自身名义维权。之后,A公司发现詹某淋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所销售的润唇膏在宣传页面及产品包装上多处使用了与A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和图片,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某淋未经A公司许可,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且经A公司鉴定,所售商品并非A公司正品。詹某淋所售商品与A公司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其在商品名称、商品等处使用“××××”等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且所使用的标识与A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詹某淋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已侵害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詹某淋应赔偿A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000元。
法官提醒:销售假冒美妆个护产品不仅危害消费者健康,更是触碰法律红线。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计。法官提醒广大商家,在选品时应严格审查商品来源,及时取得品牌授权,切勿因一时之利销售侵权商品,否则将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消费者也应尽量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美妆个护商品,注意辨别产品真伪,留存购物凭证。如发现购买到侵权产品或存在质量问题,可依法向商家主张权利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粤公网安备 44510202000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