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况

明知赃物却照收不误 被告人获刑4年
明知是赃物却照收不误?当心为一时贪婪付出沉重代价。 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其中被告人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期间,余某某在明知他人出售的电缆铜芯等物品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进行收购赃物,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7次,数额合计人民币30291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法官提醒:废品回收经营者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收购物品时要谨慎对待,不要随意收购来源存疑的物品,在遇到可能属于销赃行为时应及时报案,堵塞销赃渠道,切勿因贪图不义之财而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