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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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纵火被判刑
日期:2025-06-12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257

 

 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宗放火案,被告人韦某某因家庭纠纷反锁家门自焚纵火,火势蔓延危及四邻,最终因放火罪获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韦某某之前向被害人文某某借了旧住宅用于家庭居住,该住宅毗邻其他民居。2024年8月15日凌晨,韦某某在借住的上述住宅内饮酒后,因其妻之前与其发生争吵后离家数日未归,萌发轻生之念并准备自焚。韦某某之母及朋友闻讯到场后,将屋内的气瓶及小孩带出屋外,韦某某遂将住宅的大门反锁。之后,韦某某在屋内用打火机点燃纸张、衣物及塑料玩具等物品,致现场起火。在场人员见状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后,规劝韦某某并将其带离该住宅。因火势蔓延,消防人员到场后,才将大火扑灭。上述过程中,韦某某纵火致文某某的旧住宅屋顶及屋内物品被烧毁,并对附近民居的安全造成危险。之后,韦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案发后,韦某某一方赔偿了文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文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因琐事而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韦某某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仍不思悔改,实施本案放火犯罪,予以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一方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文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对被告人韦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一个家庭因琐事发生争吵是常有之事,但如果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不顾他人安危而泄愤放火或做出其他过激行为,这不仅可能会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自己也会因触犯刑法而受到处罚。因此我们遇到纠纷时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三思而后行,避免因一时冲动而悔恨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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