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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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却拒不提供质保服务 法院: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日期:2025-04-08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87

 

 “电池裂痕这么多,车轮框架歪了,车链还有异响……”拆开网购的电动自行车的快递外包装后,彭某举起手机仔细拍摄着验收视频,“提车”的喜悦瞬间消失。

 将视频发至商家后,彭某带着商家退回的54.62元维修资金将电动自行车送往维修店进行维修。但事与愿违,电动自行车存在的问题仍然无法完全解决。于是,彭某再一次找到商家,提出退货要求。

 “这个车子电池质量有问题,续航根本没你们宣传的那么久,而且开着开着就突然断电,我要退货。”

 “这是运输损伤,并非质量问题。我们的车子有质保,您可以把电池寄回,我们给您补发新电池。”

 为将坏了的电池送回,彭某开始在当地各大快递网点奔波,却皆因电池无法邮寄而被“拒之门外”。最后,心力交瘁的彭某只能再一次联系商家。

 “您可以把电池送去回收,回收后把钱转给我们,我们给您补发新电池。”

 面对商家提出的新方案,彭某选择了妥协。他将电池送往回收店进行回收,并将回收所得20元转回给商家。后来,彭某多次联系商家询问电池的发货情况,一直得不到明确的答复。无奈之下,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通过某购物平台向某电商公司购买涉案电动车,双方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电商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彭某购买的商品为电动自行车,电池是该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组成部分,电池存在的质量问题属于该电动自行车的质量问题。在该电动自行车保修期限内,电池出现质量问题,某电商公司本应修复好电池或更换新的符合质量要求的电池,但却以彭某需先邮寄回电池才发货新的电池为由,迟迟不进行更换电池等相应质保服务,使交付的电动自行车并不符合其宣传的效果、原来合同约定及质量要求,现案涉车辆也无法正常使用,某电商公司该行为已构成欺诈。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电商公司退还彭某购车款1820.57元,并支付赔偿款5461.71元。

 法官提醒:随着电商经济的发展,网购已经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若消费者在网购时购买到存在质量缺陷的商品,可先依照自己与经营者的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退换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若经营者不配合,消费者也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消费者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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