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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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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货不对版可否要求商家按诺“假一赔十”?
日期:2025-03-27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87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走进千家万户,成为消费主流,与此同时,因网购而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在商家做出承诺“假一赔十”“无理由退款”的多重套路下,消费者网购后发现商品货不对版,可否依照承诺索要十倍赔偿?

 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商家刘某向原告买家段某支付赔偿金57618.4元,买家段某将商品退还给商家刘某,由刘某承担运费。

 “原装正品!假一赔十!十年质保!三码合一!亲,你就放心购买吧!”在网页广告和网店客服的推荐下,段某通过某购物平台向广州某公司购买了一卷某汽车漆面透明保护膜,实付价款为5761.84元。在收到商品后,段某发现该公司所售的汽车漆面膜与正品存在一定差距,其提供的质保查询网站也并非官方品牌网站。因该品牌的汽车漆面膜均有独立唯一卷号,段某便委托案外人对其购入的汽车漆面膜进行查询核实。经查询,发现卷号不存在;且广州某公司并非品牌授权经销商,不具有销售该品牌正品汽车漆面膜资质。

 段某便与客服沟通协商退货退款事宜,但双方因退款理由填写及退货运费承担问题协商不成,不欢而散。段某认为广州某公司明知其销售的商品为假冒商品,仍然以诱导欺诈的手段销售给自己,存在主观欺诈行为,同时在所销售的商品链接上明确声明“假一赔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广州某公司已注销,故要求广州某公司的法人刘某十倍赔偿其损失。

 饶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原告段某主张被告刘某承担十倍赔偿是否依法有据?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营者若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广州某公司在某购物平台上作出“假一赔十”这一重于上述法定责任的承诺,对其具有约束力,其应当按该承诺作出赔偿,向原告段某支付案涉汽车漆面膜十倍价款的赔偿金。因广州某公司已于2022年1月14日注销,被告刘某作为广州某公司唯一股东,在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广州某公司财产独立的情况下,应对广州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网络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家不能以“假一赔十”为宣传噱头,进行虚假宣传,甚至售卖假货。商家自愿以“假一赔十”为承诺加重自身义务的,该承诺系消费者与商家之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商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也应当慎重,留意好商品宣传和相关保障条款,若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注意留存证据,通过协商、投诉等途径进行维权,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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