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对于企业而言,良好的信用更是安身立命之本,失信企业如果已经纠正失信行为,必须进行信用修复,才能在市场中正常经营。对于重整企业而言,重整计划的通过只是起点,重整企业依托整合后的资源恢复良性经营才是破产重整制度的初衷与价值所在。
针对重整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为精准靶向解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问题,市法院整理出与重整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政策依据、修复对象、修复条件以及办理修复流程等,为重整企业破茧重生提供助力支持。
重整企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重整企业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向执行法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
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于2023年8月25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破产程序中涉税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完善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机制,为重整企业再生提供便利。
一、税务机关依照破产重整计划或者破产和解协议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 参照“ 新设立企业 ” 重新评定信用等级,保障重整、和解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二、破产重整、和解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年第 31 号)条件的,管理人或破产企业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三、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存在已被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经管理人或破产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查后可从公告名单中撤出,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并协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
具体修复办事指引:
一、修复条件
(一)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具有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二)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已依法受偿,企业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已全部核销。
(三)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在获取法院裁定后已到税务机关解除非正常户认定。
二、申请材料
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情况说明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三、申请窗口
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重整企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潮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信息公示、登记事项和重整信用修复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完善与破产程序相关的信用修复机制,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
一、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企业通过存续经营或者新设企业实现重整的,或者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经企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由市市场监管局予以标注重整或和解信息,说明情况。
二、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用信息主体,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信用修复,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必要时市法院应当予以协助。
三、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结合项目实际,允许符合条件的重整企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参与投标。
具体修复办事指引:
参照《潮州市信用修复“一件事”办理指引》,http://www.czcourt.gov.cn/detail/4600
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
潮州中级人民法院与潮州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潮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潮州监管分局于2023年5月31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破产程序金融支持的意见》,加强金融信用修复,征信机构经申请应在征信系统中及时标注企业重整信息。
一、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企业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后,管理人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有效证件等材料,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按照重整计划或和解后的还款安排报送相关征信记录,金融机构核实有关信息后应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添加相关说明,及时反映相关信贷重整、和解情况。
二、鼓励金融机构对重整后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不宜单一、机械地依赖征信系统中企业重整前的贷款记录作出信贷决策,进一步做好重整企业的信用重建。
重整企业其他信用修复
重整企业其他信用修复事项,按照《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