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51民终291号
中芈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淮南中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从辉与被上诉人麦合成、林惜娟、中芈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潘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51民终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23)粤512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23)粤512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淮南中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麦合成68742.26元,赔偿林惜娟108738.71元,中芈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淮南中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撤销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23)粤512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麦合成、林惜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93.42元,减半收取3646.71元,由麦合成、林惜娟负担384.0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潘集支公司负担1642.82元,淮南中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19.83元(麦合成、林惜娟已预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潘集支公司、淮南中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由其在还款时一并迳付麦合成、林惜娟,一审法院不再另行收退)。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9.61元,由余从辉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