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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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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法院2023年度“十佳”裁判文书——(2022)粤5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24-04-02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1797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51民初310   

原告:箭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大万,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旷怡,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海。

被告:厦门洁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辉。

被告:高某辉。

被告高某海、高某辉、厦门洁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干勇,广东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海、高某辉、厦门洁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桂婉,广东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玲,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箭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高某海、厦门洁某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某公司)、高某辉、王某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4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箭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成逆,被告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旷怡,被告高某海、高某辉、洁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干勇、潘桂婉,被告王某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箭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行为,停止不正当竞争; 2.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3.判令五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佛山市乐某卫浴有限公司系国内知名陶瓷卫浴生产企业,在11类注册有第1354310号“ARROW ”、第9029209号“箭牌”及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等多个商标。其中第1354310号“ARROW”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坐便器、抽水马桶、澡盆、洗澡盆等。经过多年苦心经营,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宣传推广,“ARROW箭牌”品牌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可,享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美誉度,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200835日,“ARROW”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佛山市乐某卫浴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广东乐某家居有限责任公司,20191218日,广东乐某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为原告名称。2016420日,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卫浴洁具等,使用涉案商标的“箭牌”作为字号并与原告经营范围基本相同,进行不正当竟争。被告高某海、王某红、高某辉利用其注册设立控制的被告洁某公司、前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明确分工,由被告洁某公司注册非常近似原告商标权的商标,由前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权卫浴产品(水箱、蹲便器、坐便器等),在明知其所持“A12120VV”商标已经被无效的前提下,故意将“A12120VV”商标设计成“”,利用各地经销商大肆进行销售,扰乱市场,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201959日,原告委托第三方公司在四川成都发现青白江区帝某建材经营部等多家销售涉嫌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卫浴产品(水箱、蹲便器、坐便器等)的经营户,相关产品标识“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经行政机关查处,这些经营户提供了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A12120VV”商标复印件。2019年至2020年间,原告多次在四川德阳、贵州贵阳市、福建福州市等地发现多家销售涉嫌侵害原告商标权卫浴产品(水箱、蹲便器、坐便器等)的经营户,相关产品标识均为“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原告认为,原告商标获得国家商标总局核准注册且经过多年推广经营使用,已经是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各被告作为相关产品的经营者,理应知道“ARROW,“箭牌”系原告名下驰名商标,其原本持有“A12120VV”商标,却模仿原告“ARROW”商标恶意设计成“”,给相关消费者造成严重混淆,在明知“A12120VV”商标被裁定无效后,依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其恶意非常明显。各被告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由于其具有明显的恶意性,应当采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进行判罚。被告高某海、王某红、高某辉系家属关系,其利用控制的洁某公司、前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具有明显分工,是共同侵权行为。被告高某海是前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从事侵权行为期间的唯一股东,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当与前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由于前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且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以1元的非正常价格转让股权,应当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杨某在未缴足出资的前提下以1元的非正常价格转让股权,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其系前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当与前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某红以1元的非正常价格受让股权后,以出具承诺方式以简易方式注销公司,严重损害公司债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系前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当与前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高某辉系被告洁某公司唯一股东,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应当与被告洁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主张被告侵犯了其第1354310号、第9029209号、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杨某辩称,(一)杨某非本案适格被告。杨某于2016425日向深圳市工商管理局合法注册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设立后,杨某没有进行经营,也没有生产、委托生产、销售任何商品,也不存在公司财产与杨某财产混淆的情况。公司成立10日内,即201654日,杨某与高某海在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的见证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申请人以l元转让价将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所有股权转让给了高某海,于2016526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转让之后,杨某已非公司股东,杨某也对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因此,杨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杨某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本案中的任何法律责任。从侵权角度而言,谁侵权谁担责,杨某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到,侵权行为发生于2019年至2020年间,此时距杨某转让股权已过去3年,该侵权行为的发生与杨某没有关联性,也不是杨某可以制止和掌控的。杨某转让股权后不再具有股东地位,不参与转让后的公司经营决策,不享有公司的任何权利,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杨某在将公司l00%的股权转让后,认缴的义务由受让人承继后,且没有发现出让人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出让人(即杨某)还需要为受让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杨某在受让人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出资责任,既没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高某海辩称,(一)高某海从未实施过任何侵害原告商标权益的行为,高某海也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高某海的诉讼请求。1.案涉侵权商标与高某海无直接关系,因此原告无权要求高某海承担赔偿责任。高某海在本案中并不是案涉侵权商标的持有者或使用权人,故不论该商标现是否有效或该商标用于何产品之上所引发的一系列侵权行为均与高某海无关。2.本案中原告无法证明高某海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原告无权要求高某海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案中主张高某海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部分依据是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但据原告所提供相关的行政处罚证据材料可知,其中没有任何一份书面材料中有明确记载案涉侵权产品系由高某海生产、销售。其次,原告从事陶瓷卫浴行业多年,想必也一定知悉在陶瓷行业中时常有地下作坊私自盗用他人的商标、字号用于产品的生产、销售。本案中不排除有案外人私自使用已宣告无效的第12667130号“A12120VV”商标并将其用于生产、销售。再者,案涉的部分侵权商家,原告此前已经通过诉讼程序起诉并已拿到赔偿,在相关诉讼案件,据法院认定的商标侵权事实部分也无任何内容提及高某海参与商标侵权。因此,原告的行为明显是通过重复诉讼以达到重复获得赔偿款的目的。(二)高某海从未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高某海的诉讼请求。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可知,被告杨某从事陶瓷产品销售行业多年,其名下多家公司均存在商标侵权倾向,而在本案中,高某海也属于受害者。2016年初,高某海发现“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抄袭其名下卫浴产品并大肆销售,为维护个人利益及保护产品的独特性,高某海找到被告杨某要求其停止侵权。后经双方协商,被告杨某同意停止侵权并将“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转让给高某海。但高某海在承接“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后,并未实际经营该公司,在公司长期闲置无运作的情况之下,高某海才会在20201月将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转让给被告王某红。在公司转让完毕并办理完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之后,基于“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均与高某海无关。其次,本案中涉及侵权的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并非由高某海申请注册,高某海在承接上述公司之后也从未通过该公司开展实际的生产、经营工作。再者,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21510日注销,若在该公司存续期间确实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相应的责任也应由该公司及其注销前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三)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过高且缺乏实际支出及实际损失的证据支持,案涉侵权行为原告经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后均己拿到赔偿,因此本案原告所主张的损失属于重复起诉,其在本案中所要求的赔偿不应得到支持。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对高某海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红辩称,(一)原告主张王某红侵害其注册商标,缺乏事实和证据。原告提供的第l5组证据中,青白江区帝某建材经营部等经营户销售涉嫌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卫浴产品,相关产品标识“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Al2120VV”,但侵权行为发生在2019年期间,王某红尚未受让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股份,与王某红不存在任何关系。原告提供的第l5组证据中,凯里市红某建材经营部等经营户销售涉嫌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卫浴产品,相关产品标识“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Al2120VV”,时间虽然发生在王某红经营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期间,但没有证据证明上述经营户销售的侵权产品是被王某红经营的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出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的来源,不排除有案外人私自使用已宣告无效的“Al2120VV”商标用于生产、销售。(二)原告诉请王某红停止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证据,应予以驳回。原告主张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使用箭牌作为字号并与其经营范围基本相同,进行不正当竞争,但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主张。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可知,部分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有“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字样,但相关经营户却没有证实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来源于“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或王某红,同样存在案外人将“箭牌”字号或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字样印上纸箱用于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因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中王某红利用“箭牌”字号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而且,目前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已经注销,不存在使用涉案商标的“箭牌”作为字号在经营业务的事实,更谈不上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因此原告诉请判令王某红停止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依据,应予以驳回。(三)原告已从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后获得赔偿,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在本案中所要求的赔偿不应得到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也过高且没有相应证据,如法院认定王某红存在侵权行为,也应调整赔偿数额。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高某辉辩称,(一)高某辉从未实施过任何侵害原告商标权益的行为,其也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高某辉的诉讼请求。1.案涉侵权商标与高某辉无直接关系,因此原告无权要求高某辉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第l2667130号商标的原使用权人系被告洁某公司,即使前述商标存在侵权行为,相关的侵权责任也应由被告洁某公司承担,而非由高某辉承担。2.本案中原告无法证明高某辉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原告无权要求高某辉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案中主张高某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部分依据是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但据原告所提供相关的行政处罚证据材料可知,其中没有任何一份书面材料中有明确记载案涉侵权产品系由高某辉生产、销售。其次,本案中不排除有案外人私自使用己宣告无效的第12667130号商标并将其用于生产、销售。再者,案涉的部分侵权商家原告此前已经通过诉讼程序起诉并己拿到赔偿,在相关诉讼案件,据法院认定的商标侵权事实部分也无任何内容提及高某辉参与商标侵权。(二)高某辉从未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高某辉的诉讼请求。高某辉从未利用“箭牌”字号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侵犯原告的权益,其与“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更是毫无关系。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可知,部分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印有“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字样,但相关的店铺却未证实产品来源于“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或高某辉处。再者,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21510日注销,若在该公司存续期间确实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相应的责任也应由该公司及其注销前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三)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过高且缺乏实际支出及实际损失的证据支持,案涉侵权行为原告经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后均己拿到赔偿,因此本案原告所主张的损失属于重复起诉,其在本案中所要求的赔偿不应得到支持。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对高某辉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洁某公司辩称,(一)洁某公司从未实施过任何侵害原告商标权益的行为,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洁某公司此前虽为第12667130号商标的使用权人,但洁某公司从未使用过上述商标,原告也无法证明洁某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原告无权要求洁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本案中不排除有案外人私自使用己宣告无效的第12667130号商标并将其用于生产、销售的情况。且在案涉商标宣告无效之后,洁某公司也从未将该商标用于生产、销售。再者,案涉的部分侵权商家原告此前已经通过诉讼程序起诉并己拿到赔偿。原告无直接证据证明洁某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也无法证明案涉侵权产品与洁某公司有关。(二)洁某公司从未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洁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首先,洁某公司与原告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有各自的经营范围及业务内容,是平等的法律主体。洁某公司作为公司主体,其根本不存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中洁某公司利用“箭牌”字号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其次,洁某公司一直依法经营,从未受过任何处罚,更不存在任何商标侵权前科。(三)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过高且缺乏实际支出及实际损失的证据支持,案涉侵权行为原告经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后均已拿到赔偿,因此本案原告所主张的损失属于重复起诉,其在本案中所要求的赔偿不应得到支持。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对洁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的商标权权属及知名度情况

1354310号“”注册商标的原注册人系顺德市乐某陶瓷洁具有限公司,该商标于20001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301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1类:座便器、抽水马桶、澡盆、洗澡盆、盥洗盆(卫生设备件)、小便池(卫生设施)、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便桶、坐浴澡盆。该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0229日变更为箭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029209号“”注册商标的原注册人系佛山市顺德区乐某陶瓷洁具有限公司,该商标于2012414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至20324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1类:盥洗室(抽水马桶)、浴霸。该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0229日变更为箭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862513号“”注册商标的原注册人系佛山市顺德区乐某陶瓷洁具有限公司, 该商标于2015121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至2025120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1类:水管龙头、进水装置、地漏、抽水马桶、小便池(卫生设施)、坐便器、水按摩洗浴设备、浴室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水分配设备。该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0229日变更为箭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35,商标局认定佛山市顺德区乐某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提供的知名度证据证明:“箭牌卫浴”、“”等品牌先后获评“中国十大智能卫浴品牌”、“卫浴十大品牌”等荣誉,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先后荣获“卫浴领军企业界10强”、“中国十大卫浴品牌”等荣誉。

二、原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情况

原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425日,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卫浴洁具、陶瓷制品、水暖配件、五金制品、厨具、家具、建筑材料、陶瓷原料、日用品、卫浴配件、卫浴设备等的销售;国内贸易,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

2016年54日,杨某将其占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人民币1元转让给高某海。

2020年16日,高某海将其占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人民币1元转让给王某红。

2021年510日,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销登记。

    高某辉曾任原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监事。

三、被告洁某公司的企业登记情况

洁某公司成立于2015921日,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卫生陶瓷制品制造;日用陶瓷制品制造;卫生洁具零售;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批发等。

王某红为洁某公司监事。

四、被诉侵权的第12667130号“A12120VV”商标登记情况

12667130号“A12120VV”商标原注册人为陈某,现注册人人为洁某公司,注册类别为第11类,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141021日,该商标于20181210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无效宣告。

五、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情况

洁某公司于201814日申请注册第11类“ARROVV”商标,该申请被驳回。

王某红于20191113日再次申请注册第11类“ARROVV”商标,该申请被驳回。

六、原告通过公证取得的被诉侵权事实

原告方委托代理人陈斌与四川省德阳市诚信公证处公证人员一道于201999日来到位于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北路281号“万家乐”商铺,陈斌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购买了一款马桶,取得金额为880元的《收款收据》一张。公证人员对商铺内外部环境、产品陈列、购买过程、取得的《收款收据》等进行了现场拍照。公证人员对购买的马桶进行封存后交由购买人保管。2019916日,四川省德阳市诚信公证处出具(2019)川德证民字第4899号《公证书》,证实了以上公证保全证据的过程。《公证书》显示,前述购买的马桶上使用了“ARROVV”标识,马桶的外包装上使用了“ARROVV”标识,并印刷有“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字样。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用手机扫描前述公证书上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二维码,扫描结果显示有:“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服务热线:*”。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情况

2019年628日,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白江区帝某建材经营部作出青市监处[2019]1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青白江区帝某建材经营部购进标有“ARROVV 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等内容的卫浴洁具产品进行销售。该类卫浴洁具产品的注册商标实际为“A12120VV”,经权利人设计为“ARROVV”。从20181210日“ARROVV”商标无效宣告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侵犯“ARROW”商标专用权蹲便器3个、水箱3套、坐便器1个,剩余185个蹲便器、109个坐便器、1786个水箱尚未销售,该局依法予以扣押,货值总额79926元。

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上述销售侵权产品中出具的《证据提取(记录)单》显示,青白江区帝某建材经营部提供了生产厂家为“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12667130号“A12120VV”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前述“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了“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公章,营业执照上显示法定代表人为高某海,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12667130号“A12120VV”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显示注册人为陈某。

原告诉讼代理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当庭用手机扫描前述被扣押的水箱产品外包装箱上的二维码,扫描结果显示有:“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荣誉出品],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服务热线:*”。

2019年723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何某兰作出龙市监罚字[2019]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何某兰购进标有“ARROW”的马桶3个,水箱5个,货值2640元,均未售出。上述商品经鉴定为侵害广东乐某家居有限责任公司“ARROW”标识的侵权产品。该局对上述产品予以没收扣押。上述被扣押的产品上印刷有“ARROVV”标识及“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字样。

2019年1029日,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白江区谊某洁具经营部作出青市监处[2019]1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青白江区谊某洁具经营部从推销员处购进标有“ARROVV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字样及标有“AIZIZOVV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水箱进行销售。至2019517日被该局查获时,该当事人已销售“ARROVV”水箱2套,剩余16套尚未销售,该局依法予以扣押,共计货值630元。

2020年1014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观市监行处字[2020]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贵阳云某卫浴销售部从推销的人手中购入近似“ARROW”商标的马桶及蹲便器共81个进行销售,货值5840元,该局对上述商品予以没收。被没收的上述商品外包装箱上印刷有“ARROVV”标识及“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字样。

2021年48日,贵州省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凯市监强[2021]1-07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认定陈某花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商品,决定对其销售的相关商品予以扣押。被扣押的商品为卫浴产品,产品及外包装箱上印刷有“ARROVV”标识及“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字样。

2022年523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榕晋市监执处罚[202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晋安区美某卫浴商行于2020729日被该局执法人员查获其购进标有“ARROVV”字样的32台卫浴,尚未销售,货值为3840元。上述被查扣的卫浴产品为坐便器,外包装箱上印刷有“ARROVV”标识及“箭某卫浴(香港)有限公司(监制)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字样。

原告还提供了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经营者贵阳市南明区宏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卫浴产品等证据。

八、财产保全情况

2022年510日,本院依据原告箭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2)粤51民初310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海的银行存款,限额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杨某位于*房产,限额5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海的微信账户存款,限额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冻结被申请人高某辉的微信账户存款,限额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五)冻结被申请人王某红的微信账户存款,限额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六)冻结被申请人高某海的支付宝账户存款,限额8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七)冻结被申请人高某辉的支付宝账户存款,限额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八)冻结被申请人王某红的支付宝账户存款,限额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九、其他事实

2018年21日,佛山市乐某卫浴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经核准变更为广东乐某家居有限责任公司。20191218日,广东乐某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经核准变更为箭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案庭审中,被告杨某述称,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当时注册没有实际出资,注册该公司的目的是准备经营卫浴类,实际上没有经营。

被告高某海述称,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实际出资。当时市面上有部分产品侵犯高某海名下的权利,然后就找到杨某买下公司。高某海承接公司不是要实际经营,该公司没有什么价值。高某海承接公司后没有从事什么工作,没有用于生产经营。

被告王某红述称,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实际出资。王某红向高某海承接公司是因为当时高某海没有用于经营,然后找到高某海给王某红经营,王某红有在经营一家邳州市中某卫浴店,是一个个体户,规模小,王某红考虑对外做生意可以用这个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宣传,但承接后并没有用该公司开展过生产销售业务。后来发现有人冒用该公司名义在市面上销售该公司产品,王某红才把该公司注销。主要是高某海这家公司也没有实际经营,也没有实缴注册资本,双方也是亲戚关系,所以以1元对价转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涉案第1354310号、第9029209号、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处于法律有效保护期内,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原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是否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二)被告是否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焦点(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龙泉驿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凯里市等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坐便器、蹲便器、水箱等卫浴产品及外包装上均使用或印刷了“ARROVV”标识及“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字样,部分产品上使用了“Al2120VV”标识。原告在四川省德阳市经公证购买的卫浴产品及外包装上也印刷了“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及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等信息。上述部分卫浴产品外包装箱上的二维码经扫描结果均显示“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等信息。

通常来说,在没有相反信息的情况下,卫浴产品及包装箱上印刷的厂家信息,包装上的二维码信息显示的厂家信息一般是指该产品生产厂家的信息。本案中,众多店铺被查扣或被取证购买的卫浴产品上均印刷有“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名称,产品二维码信息也显示该公司名称。被告高某海、王某红辩称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并没有实际经营,存在他人冒用“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名称用于生产销售的可能。经审查,虽然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有关被诉侵权卫浴产品来源于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但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一直未实际出资,也不具备知名度,其被他人冒用的可能性较小。而本案中众多店铺销售的卫浴产品上均印刷或使用了“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名称,其实际由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可能性较大。另外,案外人青白江区帝某建材经营部在被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时提供了生产厂家为“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该复印件上加盖了该公司公章,更进一步印证被诉侵权产品是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事实。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明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为案涉侵权卫浴产品生产厂家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是案涉侵权卫浴产品的生产商,其实施了生产和销售行为。

关于焦点(二)。本案中,原告主张五被告侵权主要是基于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权卫浴产品的事实,本案的审理也应当在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基础上审查五被告是否与此存在关联,以及五被告是否需要为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原告要求五被告停止设立带有箭牌字号的公司,停止抢注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对于原告该诉求,本案中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已注销,五被告中存在的其他设立带有箭牌字号的公司的行为,不属本案审理的事实,本院对此不作审查。五被告如存在抢注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行为,该事实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对此亦不作审查。

本案中五被告是否需要承担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的责任,首先应当认定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一,关于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原告主张五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主要的理由是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字号使用了“箭牌”二字,及主张晋安区美某卫浴商行销售的卫浴产品上使用“箭某卫浴(香港)有限公司”名称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因“箭某卫浴(香港)有限公司”并非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箭某卫浴(香港)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存在关联。原告主张使用“箭某卫浴(香港)有限公司”名称的卫浴产品为本案五被告所生产销售,并据此向五被告主张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本案中,原告先后注册了“ARROW”、 “箭牌”等中英文商标,其中,原告注册使用于第11类坐便器、洗澡盆上的“ARROW”商标于2008年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经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持续使用,获得诸多荣誉。 “ARROW”与“箭牌”是中英文翻译的关系。“箭牌卫浴”已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卫浴产品品牌。根据原告提供的查询数据,杨某本人任职、投资多家从事卫浴行业及知识产权代理的公司,这些公司与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开业日期大致相同,有部分公司还早于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设立。这些事实说明,杨某本人熟悉卫浴行业,对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ARROW”、“箭牌”商标理应知晓,其注册成立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字号中使用“箭牌”二字,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标商誉、制造混淆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产品为原告商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使用“箭牌”作为字号,并且在卫浴产品上大量使用该公司名称,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关于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卫浴产品是否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根据查明事实,在多地被查扣及原告公证购买的卫浴产品上使用了“ARROVV”、“Al2120VV”、“AIZIZOVV”标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卫浴产品上使用“ARROVV”、“Al2120VV”、“AIZIZOVV”标识,上述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上述标识与原告第1354310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卫浴产品与原告涉案商标的核准类别属于相同类别,因此该公司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侵权商标标识与原告第9029209号“”、第12862513号“”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本院不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该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三,关于本案各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本案中的被诉侵权事实主要是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使用“箭牌”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卫浴产品上使用“ARROVV”、“Al2120VV”、“AIZIZOVV”标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本应是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但该公司于2021510日被注销,故该公司的侵权行为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为一人公司,其侵权责任的承担不因公司的注销而消灭,否则一人公司可能成为股东用来实施侵权行为同时又逃避责任的工具。

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虽然一直未实际出资,但该公司从事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杨某、高某海、王某红有义务证明该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但被告杨某、高某海、王某红均未能举证证明,应当对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上述三被告具体如何承担责任,本院将根据该三被告担任该公司股东期间的侵权情况确定。

对本案五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分别作以下分析。

关于被告杨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如前所述,杨某本人熟悉卫浴行业,其注册成立使用“箭牌”字号的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应承担相应的不正当竞争的责任。考虑到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从2016425日成立到杨某于201654日转让股权给高某海,间隔时间较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在该时间段有生产、销售侵权卫浴产品,其主张按照高某海的答辩意见认定杨某担任股东期间该公司存在生产、销售行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高某海从2010年开始从事卫生洁具行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对于原告的“ARROW”、“箭牌”注册商标在卫浴行业的知名度也理应知晓,其仍然以1元对价受让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应当对其担任股东期间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高某海于201654日从杨某处受让股权,后于202016日将股权转让给王某红,在此期间高某海既是公司一人股东,也是法定代表人,其应当对该期间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王某红担任洁某公司的监事,其曾于20191113日申请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ARROVV”商标但被驳回,说明王某红也同样应该了解原告的“ARROW”、“箭牌”注册商标在卫浴行业的知名度,其仍然以1元对价受让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其应当对其担任股东期间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红于202016日从高某海处受让股权,直至2021510日该公司被注销,在此期间王某红既是公司一人股东,也是法定代表人,其应当对该期间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高某海、王某红辩称原告已从起诉销售商得到赔偿,故本案起诉系重复起诉。该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洁某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原告主张侵权卫浴产品上使用洁某公司的“A12120VV”商标,洁某公司是共同生产销售者。经审查,青白江区帝某建材经营部销售的标有“ARROVV 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等内容的卫浴产品,在被查扣时经营者提供了注册人为陈某的“A12120VV”商标证复印件,虽然“ARROVV”可能是由“A12120VV”经过设计而来的标识,但并不能据此认定案涉侵权卫浴产品上的“ARROVV”标识实际上都是“A12120VV”商标,也不足以证明洁某公司知悉并授权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其受让的“A12120VV”商标。原告主张洁某公司为共同侵权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高某辉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原告主张洁某公司侵权的主张不成立,故被告高某辉作为洁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高某辉共同参与了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本院对原告提出的判令被告高某辉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因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已注销,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继续存在以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名义生产、销售侵权卫浴产品的行为,故对原告主张的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故由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到原告涉案商标的声誉和商品市场价值,同时结合原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数量多,销售地域广的侵权情节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确定原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因案涉侵权行为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400,000元。因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已注销,其侵权责任应由其股东杨某、高某海和王某红承担。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三人对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及行为,对其要求三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应分别就其担任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期间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杨某从设立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到转让股权时间较短,其仅对设立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其对原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中的50,000元份额承担赔偿责任。案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发生在高某海、王某红担任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一人股东期间,其中高某海担任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时间较长。本院酌定高某海对原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中的250,000元份额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红对原深圳箭某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中的100,000元份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超出上述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诉请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支付给广州啼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维权费用,因原告提供的其与广州啼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开具的发票未能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箭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 50,000元;

二、被告高某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箭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250,000元;

三、被告王某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箭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箭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箭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24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570元、被告高某海负担2,850元、被告王某红负担1,140元。被告杨某、高某海、王某红应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箭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该款由被告杨某、高某海、王某红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箭某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审       刘建荣

                             审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杨钰婷

                             书 记 员   徐宜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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