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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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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法院2023年度 “十大”案例——刘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4-04-02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258

刘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保护令

裁判要点

针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依法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刑罚的同时,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有效司法保护,更加突显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利益性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23)粤5122刑初211号(2023815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刑诉〔2023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36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益诉讼起诉人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811日以饶检刑附民公诉[20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查明:202110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利,在其位于饶平县联饶镇潮刘村萧厝篮内的鱼塘边架设粘网(捕鸟网),非法猎捕苍鹰一只,以及山斑鸠、灰斑鸠、长尾夜鹰等100只鸟类,并将其藏于家中伺机出售。

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苍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25000元。山斑鸠、灰斑鸠、长尾夜鹰等100只鸟类属于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33300元。

2021年1110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现场查获苍鹰1只、山斑鸠、灰斑鸠、长尾夜鹰等鸟类100只及鸟网、绳子等物品。2022323日,被告人刘某某向饶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另查明: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进行价值计算,查获涉案101只鸟类评估基准价值分别为:苍鹰1只,价值为人民币5000/只;山斑鸠54只,价值为人民币300/只;灰斑鸠1只,价值为人民币300/只;长尾夜鹰1只,价值为人民币1000/只;白骨顶鸡1只,价值为人民币300/只;黑水鸡26只,价值为人民币300/只;绿翅鸭1只,价值为人民币500/只;夜鹭8只,价值为人民币500/只;池鹭1只,价值为人民币500/只;乌鸫3只,价值为人民币300/只;棕背伯劳1只,价值为人民币300/只;彩鹬3只,价值为人民币500/只。

裁判结果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23815日作出(2023)粤5122刑初211号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刘某某应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人民币58300元,由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本案宣判后,饶平县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坚持创造性司法,恢复性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发出了《野生动物保护令》,责令被告人在案发地饶平县联饶镇潮刘村萧厝篮附近设立保护野生动物宣传牌,并每天至少在案发地饶平县联饶镇潮刘村萧厝篮附近巡逻一次,巡逻时间不少于半小时。

案件生效后,为深入了解案发地村民、农户的生活现状、司法需求情况。2023918日上午,饶平法院联合饶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联饶镇司法所一起到潮刘村村委会,以座谈会的形式对本案进行判后回访。会后,在饶平法院、饶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联饶镇潮刘村委会的共同监督下,刘某某在潮刘村山道进出口处立起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牌,并在案发地周围巡逻。为强化“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巡逻结束后,刘某某随同法院同志到该村祠堂前广场、村小学发放宣传资料,解答村民、农户问题。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一)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非法狩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又违反狩猎法规, 在禁猎期使用禁猎的工具猎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进行惩处。(二)除刑事责任外,刘某某非法捕猎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了国家生态资源经济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样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注解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野生动物是大自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系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捕鸟行为在饶平县农村地区相对常见,且山野乡村野生鸟类种类繁多,村民对珍稀鸟类有一定辨认识别能力,但长期受“靠山吃山”、“野味补身”、“自食非罪”等传统习惯和风俗理念的浸染,对捕猎珍稀鸟类的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普遍认识不深,对自然环境、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生态价值认同感不强,保护意识相对薄弱。通过依法判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判令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费用,刑事打击和公益诉讼共同发力,让行为人及当地民众更好地认识到捕猎野生鸟类行为的犯罪性以及野生鸟类资源的公共利益属性,起到了通过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此外,本案宣判后,当庭向本案当事人发出了全省首份《野生动物保护令》,督促当事人切实履行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义务,以弥补因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这是饶平法院创新生态司法保护的一有力举措。《野生动物保护令》的发出,充分发挥了司法的引导、教育、惩戒功能,用司法为境内的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典型意义 :

本案是在全国首个生态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依法判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判令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费用,刑事打击和公益诉讼共同发力促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还邀请了市县两级人大代表和新闻媒体观摩庭审,并进行广泛报到,扩大个案影响力,有效震慑农村地区珍稀鸟类捕猎行为,也营造了全社会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起到了通过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本案宣判后,当庭向本案当事人发出了全省首份《野生动物保护令》,以督促当事人切实履行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义务,以弥补因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这是饶平法院创新生态司法保护的一有力举措,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行为人履行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义务,充分发挥了司法的引导、教育、惩戒功能,用司法为境内的生态环境保驾护航。


合议庭成员:沈斌、林镇福(承办法官)、翁樱娜、刘少敏、余少清、郑旭阳、张金城

编写人: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陈若乔、庄悦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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