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51民终1093号
徐文凯:
本院受理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林明丽、被上诉人林文彬、原审被告曾伟丰、原审被告徐文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民终1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维持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23)粤510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二、撤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23)粤510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三、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林明丽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共10138.35元,抵除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垫付的2080元,余款8058.35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曾伟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明丽12269.03元,该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五、曾伟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文彬1603.27元,该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六、驳回林明丽、林文彬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12元,由林明丽、林文彬负担148元,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78元,曾伟丰负担186元。一审案件公告费560元,由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元,由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1元,由曾伟丰负担15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