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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概况

被告人获利2000元获刑1年2个月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它主要指的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其中常见方式就是把银行卡出售给犯罪分子,或者帮助犯罪分子拉微信群。
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陈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11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同案人使用银行卡为网络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的情况下,仍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同案人的租房内,将其工商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网银APP、支付宝账户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租给同案人使用,并在同案人转账过程中提供帮助。经查,2021年11月1日转入陈某某提供的上述工商银行卡账户中,查实属于网络诈骗犯罪的赃款数额30多万元。
近年来,网络犯罪活动的分工日益细化,逐渐滋生出许多专门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下游犯罪。对此,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为了一时的蝇头小利而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出售给他人使用,避免个人信息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使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的同时,也使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泥塘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