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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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交易存风险 买卖还须擦亮眼
日期:2023-03-15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05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闲置物品交互备受青睐,二手买卖也越来越常见,但这种交易方式在为我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纠纷。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涉二手交易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94日,原告梁某在某二手交易网络平台看到被告郑某发布的出售二手音响信息后,便通过平台联系被告郑某,向其询问该音响的有关信息,后双方添加微信进一步沟通。915日,原告梁某到被告郑某处对该音响进行试听检验,当场付款16000元并自提带走音响,后开车将音响载至深圳。当日到达深圳后,原告梁某发现音响存在质量问题,便以该二手交易网络平台上规定的“买方收到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要求退货退款。双方协商不成,梁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某并未通过某二手交易网络平台提交订单,而是经咨询后到被告郑某处对案涉音箱进行试听,在自提时未向郑某提出案涉音箱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瑕疵,双方也并未对案涉标的物的质量、检验期限等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原告梁某在试听后支付相应货款并自提案涉音箱的行为,应视为其对案涉音箱完成检验。被告郑某将案涉音箱交付给梁某后,由梁某开车运输至深圳,在此过程中不排除存在音箱毁损的风险。梁某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案涉音箱在郑某交付时就已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二手平台进行交易时,不要轻信明显低于市价的商品信息,同时尽量通过平台与对方进行联系沟通,完成交易方可享受平台权益。对于线下支付应注意对标的物的质量、检验期限等重要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检验商品时要及时、全面、谨慎,在检验无误后再操作付款,同时保留好交易凭证,切实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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