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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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电视台)网售贴标马桶被判刑
日期:2023-10-10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9697

网售贴标马桶被判刑

原创 天天好生活 潮州电视台天天好生活 2022-09-24 13:13 发表于广东

 


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作用日益上升,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渐增强,但还是有部分人不把它当回事,认为侵权了顶多就是赔钱了事。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不只是赔钱那么简单,有时可能还得被判刑
2019年8月中旬,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枫溪分局推送的一条线索——在枫溪一带,有人涉嫌在网络上销售假冒马桶。经初步摸查,警方弄清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背景。

 

 

苏义祥 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副大队长涉案人员苏某,1986年出生,枫溪湖厦人,他是初中文化程度,主要从事网络销售陶瓷产品。
苏某从事陶瓷销售多年,其中销售的马桶品种也不少,哪些才是涉嫌侵权的产品呢?

苏义祥 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副大队长进一步调查发现,苏某于2017年在“拼多多”上注册了一家“品陶”网店,自2018年至2019年期间,在未经“箭牌”所有权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通过采购裸制马桶,然后贴上“箭牌”商标,再进一步在网店上进行销售。

 

警方暗地里从该网站购买了涉案的马桶。
苏义祥 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副大队长

同时,我们公安机关也聘请了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涉案的 “箭牌”马桶进行鉴定,经鉴定,这些马桶就是假冒“箭牌”商标的产品。

 

 


初步掌握苏某的侵权证据后,警方并不急于采取行动,而是从外围去收集证据。

 

苏义祥 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副大队长根据苏某在“拼多多”平台上的销售记录,我们收集后向全国20多个省市地区发出一千多份协查函,收回反馈三百多份。我们对这三百多份回函进一步进行整理。另一方面我们对苏某的银行流水明细进行分析,对其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梳理,确定苏某在此期间销售的价值达到了四百多万元。


至此,证据链已经完整。2021年3月26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苏某。
苏义祥 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副大队长

一开始苏某还存在侥幸心理,进行狡辩,不承认其存在假冒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态度也比较恶劣。我们办案人员对苏某进行说理,另一方面我们向其展示了前期调查的大量证据。最终在强大的证据链,苏某不得不承认其违法犯罪事实。

据苏某供认,因为某品牌的知名度较高,市场销路较好,所以为了多赚钱,他才想到采购裸制马桶进行贴牌销售的“妙招”。显然,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021年3月26日,苏某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正式逮捕。经检察机关审查后,案件移交到枫溪人民法院审理。

 


张思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助理根据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是指假冒他人已经注册了的商标。本案中,“某牌”商标所有权人并未授权苏某或其经营的网店进行生产、加工及销售任何“某牌”产品。苏某明知其经营的网店所销售的“某牌”商标的马桶系没有经过厂家的授权而生产的,仍在某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因此,其行为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在法庭上,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数额400多万有异议。据他交待,之前因为经营需要,他让身边的亲朋好友代为刷单,或者修改后台数据以提高销售额,这部分虚增的数额应该予以剔除。在公安及检察机关的协助下,办案法官经过严格的审核,最终认定苏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为160多万元。2022年2月23日,枫溪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

张思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助理枫溪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枫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被告人苏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被告人苏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应重新认定其销售金额,请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张思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助理被告人苏某利用手机在某电商平台开设个人店铺,并将自用的手机号码绑定为提现手机号码,自用银行账号绑定为提现账号,在该网店销售假冒“某牌”注册商标的商品。至2019年8月,被告人通过该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共计1664006.5元。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店铺实际销售数额不准,法院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本案电子数据调取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经被告人确认,故公安机关调取并提交的电子数据可作为第二根据,因此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那么,被告涉案的犯罪金额为160多万元,应当如何量刑才合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苏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因此被判处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22年5月9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其实,苏某的做法并非个例。近年来,随着电商的发展,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层出不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使得大量伪劣商品进入市场,以次充好,冲击合法注册商标的商品,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张思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助理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提高防范意识,选择正规的渠道购买,如果发现购买到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潮州法院也将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继续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助力平安潮州、法治潮州建设,让各类型企业在潮州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为潮州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赚钱捷径不可取,脚踏实地才是真!“苏某为了更快更容易地赚到钱,触及了法律底线,最终一笔笔不光鲜的违法“财富”没守住,还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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