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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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在潮州制售假冒品牌硒鼓牟利,涉案11人获刑
日期:2023-10-10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3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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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潮州制售假冒品牌硒鼓牟利,涉案11人获刑

04-26 18:19

4月26日,南方+潮州频道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案,被告人余某雄、黄某卫等11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相应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2021年7月,被告人余某雄、陈某忠与在逃同案人合作,在未经惠某、佳某公司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一平房内,雇用被告人许某波等人通过撕下其他硒鼓商标并私自贴上惠某”“佳某商标的方式对硒鼓进行加工处理,后将假冒惠某”“佳某牌注册商标的硒鼓予以销售,从中非法获利。经鉴定,该案所查扣的硒鼓价格共计人民币898876元。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雄、陈某忠等9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20年底,在逃同案人将惠某”“佳某牌硒鼓外包装盒、说明书模板发给被告人陈某忠,再由被告人陈某忠联系被告人陈某通进行印刷。被告人陈某通在未经惠某、佳某公司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这两个品牌硒鼓外包装盒交由被告人黄某卫进行印刷,将说明书交由他人进行印刷,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黄某卫私自在潮州市枫溪区其印刷厂内印刷假冒惠某”“佳某牌硒鼓外包装,并将印刷好的外包装交由被告人陈某通在其潮州市枫溪区纸箱厂内进行冲盒和贴盒,完工后再将成品包装盒交给被告人陈某忠。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通、黄某卫共印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盒40294份。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通、黄某卫二人均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近年来,潮州法院坚持落实最严格司法保护,依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2021年以来,潮州法院共依法审结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1件101人,为保护创新创造、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官提醒:注册商标是生产经营者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志,关乎企业的商业信誉以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的切身利益。在日常生活中,部分个人或者企业为牟取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生产、销售,导致大量伪劣产品在市场流通,不仅冲击了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在此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合法合规诚信经营,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广大群众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如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一起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营造法治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撰文】董志豪

【通讯员】林书焕 丁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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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余丹萍

校对 罗健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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