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51民终509号
日期:2023-09-04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19563
公告
(2023)粤51民终509号
余银钳:
本院受理上诉人余树雄、余俊楷与被上诉人余银钳、徐继梅、余培宜、余锐文、巫锦强、余少鑫、余智雄、余舜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51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01.37元,由余俊楷、余树雄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