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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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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法院2022年度 “十大”案例——合肥易企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潮州市锦凤缘茶业 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04-27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391

合肥易企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潮州市锦凤缘茶业

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服务合同履行瑕疵的认定

 

关键词  服务合同 瑕疵履行 社区团购 直播带货  凤凰单丛茶

裁判要点

商家向服务方购买直播带货和社区团购入驻服务并支付服务费用,服务方应当依约实施品牌入驻、推广,并开展相应培训,对商家产品进行运营从而产生推广或营利的效果,若服务方未按约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瑕疵履行,商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服务方退还相应服务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5103民初1261号(2022年8月9日)

二审: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51民终835号2022年12月12日)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易企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企顺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潮州市锦凤缘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凤缘公司)

锦凤缘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锦凤缘公司、易企顺公司签订的《社区团购供应链服务商入驻合作协议》;2.请求判决易企顺公司返还锦凤缘公司已支付的服务费人民币29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易企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13日,锦凤缘公司与易企顺公司签订《社区团购供应链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服务费用为人民币29800元,由易企顺公司负责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的执行并确保执行效果,服务内容包括:(一)直采集采(SKU数量10个):1.入驻易企顺,2.入驻偶的店,3.入驻[抖音/快手];(二)社区团购:美团优选、多多买菜、橙心优选、盒马优选(指定一个平台):社区团购供应商账号开通、账号维护,协助活动(秒杀、新人一分购、满减、万人团等)申报,提供云仓及运输调度等服务;(三)基础运营(SKU数量10个):1.SKU产品详情页UI设计(客户提供产品原图),2.SKU上下架,3.社区团购定价规则与技巧培训,4.活动数据整理及分析等。协议签订后,锦凤缘公司、易企顺公司通过“YQS-锦凤缘公司服务对接群”微信群对接合作。根据锦凤缘公司和易企顺公司提交的“YQS-锦凤缘公司服务对接群”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1.2021年7月至11月期间,易企顺公司工作人员多次表示因锦凤缘公司产品定价过高无法排期上架平台;2.2021年11月8日,锦凤缘公司表示:“易企顺公司(孙宁)你好,贵公司于今年7月13日到潮州市潮州宾馆招商,我本人代表锦凤缘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社区团购供应链服务商入驻合作协议,此后你们于7月15日建立了锦凤缘公司服务对接群,在此过程中,我们在群里面多次进行沟通,并按你们的要求以市场同类产品的最低价格作了一定数量份的供应确定,但是,后来你们又说多多把价格压得太低,只能换个平台。自签约到现在已经将近四个月未见服务效果,如果在这个月底,贵公司还没办法履行对我公司在合作协议中的服务条款,请将收取我公司的服务费退还,市场稳定,今后我们还可以合作,你们认为如何,请答复。”易企顺公司工作人员于当日回复:“这边我们尽快和采购沟通。2021年12月28日,锦凤缘公司表示:“孙总你好,上次退回来的368袋蜜兰香茶叶什么时候能够安排,现在都放在仓库,按照原来的包装,如果没办法安排排期,我只能把原来的包装拆后换成别的包装,请答复,谢谢。”易企顺公司工作人员于当日回复:“目前没有排期了”“年前不确定具体时间”“年后再看看”。尔后,锦凤缘公司认为易企顺公司未按照协议的约定为提供产品运营服务,遂于2022年6月1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签订的《社区团购供应链服务商入驻合作协议》,判令易企顺公司返还锦凤缘公司已支付的服务费人民币29800元,诉讼费由易企顺公司承担。另查明,易企顺公司表示其已完成包括直采集采、社区团购等服务内容,包括:1.开通易企顺账号。2.入驻多多买菜平台并完成测评。3.产品上线、销售,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和网页截图予以佐证。锦凤缘公司确认易企顺公司已提供易企顺和多多买菜平台的服务,并在多多买菜平台成功买卖一批产品。

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粤5103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一)易企顺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锦凤缘公司服务费20860元;(二)驳回锦凤缘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易企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易企顺公司已完成账号开通、美工设计等合同义务,且未向锦凤缘公司承诺任何销售业绩或者结果,后续的培训服务实则协助服务,因锦凤缘公司不予价格配合,才导致协助性服务履行中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锦凤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粤51民终83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锦凤缘公司请求判决解除锦凤缘公司、易企顺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签订的《社区团购供应链服务商入驻合作协议》,经查,协议约定服务期限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至2022年7月22日一审法庭审理辩论终结,服务期限已届满,自期限届满之次日协议已自行解除,故对锦凤缘公司该诉求不予支持。(二)易企顺公司在二审庭审时对《社区团购供应链服务合作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约定“乙方负责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的执行并确保执行效果”理解为“是否最终帮助锦凤缘公司在易企顺公司开通账号和密码,是否有帮助锦凤缘公司在社区团购平台开通属于锦凤缘供应商的账号密码,有没有帮助锦凤缘公司的产品在SKU平台的上架下架”,并主张“易企顺公司只提供入驻和基础工作,不涉及任何的销量情况”。其同时提出:没有入驻直采集采平台系锦凤缘公司没有完成一件代发或批量代发的约定,但锦凤缘公司之所以与易企顺公司签订《社区团购供应链服务合作协议》,入驻直采集采和社区团购,其目的在于通过易企顺公司提供的服务推广锦凤缘公司的产品。易企顺公司已为锦凤缘公司开通易企顺和偶的店,提供了“多多买菜”平台上架的服务,但直采集采平台还包括10个SKU的直播供应链的服务,该10个SKU的直播供应链的服务易企顺公司并没有完成。本案的格式合同系由易企顺公司提供,对于入驻平台的操作易企顺公司有技术优势,合同有约定易企顺公司应提供一定培训内容,且基于合同约定的应由易企顺公司负责服务内容的执行并确保执行效果,易企顺公司也应履行培训义务。另根据易企顺公司和锦凤缘公司在一审提供的“YQS-潮州市锦凤缘茶业有限公司服务对接群”微信群聊天记录可知,易企顺公司存在长时间没有提供服务、部分服务内容没有完成等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因此,本案确存在易企顺公司履行服务合同违约、部分服务内容没有履行的情形,一审综合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认定易企顺公司应向锦凤缘公司退还服务费20860元,并无不当。

案例注解

关于服务合同履行瑕疵的认定以及违约金的酌情标准:

商家购买直播带货和入驻社区团购服务实质为推广商品知名度,打开销售渠道。与传统的线下销售模式不同,商家需经一定培训方能熟练操作社区团购账户,且社区团购和直播带货也应尊重商品价值,不应一味要求商家压低价格。若服务方未履行培训义务、以商品价格过高为由拖延商品上架和直播时间,势必会影响产品推广效果。本案中,易企顺公司主张已为锦凤缘公司在社区团购平台开通账号且完成商品的上架下架,认为易企顺公司只需提供入驻和基础工作,不涉及任何的销量情况。但锦凤缘公司之所以与易企顺公司签订合同,其目的在于通过易企顺公司提供的服务推广锦凤缘公司的产品。易企顺公司对于入驻平台有技术优势,合同亦约定易企顺公司应提供一定培训内容,基于合同约定应由易企顺公司负责服务内容的执行并确保执行效果,但易企顺公司怠于履行培训义务。易企顺公司主张因锦凤缘公司定价过高,导致难以进行商品推广,但社区团购和直播带货虽以价格优势吸引公众购买,亦不能背离商品价值,易企顺公司应与锦凤缘公司沟通协商,而非拖延商品上架和直播时间。另根据双方通过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可知,易企顺公司存在长时间没有提供服务、部分服务内容没有完成等服务不到位的情况,难以达到逾期的推广效果。易企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瑕疵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锦凤缘公司作为受损害方要求易企顺公司退还服务费,属于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因易企顺公司已为其开通社区团购账号且已卖出一批商品,故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认定易企顺公司应向锦凤缘公司退还部分服务费共计2086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潮州法院受理的第一宗涉及传统单丛茶产业与新型电商模式纠纷案件,虽涉案金额较少,但案件具有典型性。

近年来,随着潮州功夫茶文化的宣传推广,凤凰单丛茶逐渐走出潮汕,备受国人欢迎和喜爱。为提高品牌影响力、打开销售渠道,直播带货、社区团购等新型销售模式作为电商经济“风口”逐渐吸引大批商家目光。也由此催生了一批服务公司,以提供直播带货、入驻社区团购平台服务为由,与包括潮州单丛茶商家在内的众多商家签订合同,协助商家更快适应新型电商模式。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应积极配合,充分履行合同义务,促使合同目的实现。本案的裁判思路有利于提示服务方为商家开通各大网购平台账户的同时应积极履行培训义务,使商家具备独立、熟练运营的能力,尊重商品本身的价值而非一味追求低价,促进社区团购和直播带货行业良性发展,实现共赢。同时也提示商家决定购买直播带货、社区团购服务时,应做好事前调查,选择可靠服务公司,充分了解其运营、涉诉情况等,慎重签订服务合同,避免产生相关纠纷。

 

第一审法院独任审判员:蔡奕飞

第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杨桦(审判长)、李照雄(承办法官)、陈燕洁

        编写人: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照雄  陈欣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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