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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法院2022年度 “十大”案例——关于被告人王继鑫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04-27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3952

关于被告人王继鑫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侵害英烈 言论攻击 丑化 侮辱 诽谤

裁判要点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记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在互联网中公然丑化、发表侮辱、诽谤侮辱英雄烈士的不当言论,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十一)项,第一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案件索引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5103刑初812号(2022年3月30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继鑫

在经依法征询袁隆平院士近亲属的同意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继鑫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庭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2日,新闻媒体报道“杂交水稻之父”、中国工程院院士、“共和国勋章”获得者袁隆平逝世。2021年5月22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王继鑫先后多次在潮州市潮安区其住家通过手机登录国外“推特”网络软件,使用其“推特”账号“王建民”发布多条丑化、侮辱、诽谤袁隆平的推文,上述推文发布后,展示量为26158次,损害了袁隆平的名誉、荣誉,造成恶劣的影响。

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1)粤5103刑初81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继鑫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继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宣判后,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继鑫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生效后,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核,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继鑫于2022年5月23日在法治日报上刊登了致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袁隆平院士生前致力于杂交水稻技术的研究、应用与推广,为我国粮食安全、农业科学发展和世界粮食供给作出巨大贡献,2019年9月17日被授予“共和国勋章”,应当认定其系英雄烈士。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继鑫于2021年5月22日至25日期间,先后多次在互联网上发表侮辱、诽谤袁隆平院士名誉、荣誉的言论,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英雄烈士形象,贬损英雄烈士名誉,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英雄烈士的个人人格尊严,而且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案例注解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很多人热衷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个别在网上发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言论,不仅侵害了英雄烈士的个人人格尊严,而且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近年来,国家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相关法律陆续实行,2018年5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主席令〔2018〕5号)中明确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等方面,对英雄烈士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如何理解英雄烈士是审理的重难点,值得我们思考,针对该案,谈谈审理思路:

如何定性英雄烈士。该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袁隆平院士是否应认定为英雄烈士。

第一种观点认为,英雄烈士是指那些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以及为争取大多数人的合法正当利益而壮烈牺牲的人员。袁隆平虽然为国家、人民作出巨大贡献,但不属于英雄烈士。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主席令〔2018〕5号)第二条第二款“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袁隆平院士虽不属于烈士,但他为国家繁荣富强作出了重大贡献,属于英雄人物,应适用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合议庭一致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袁隆平院士生前致力于杂交水稻技术的研究、应用与推广,为我国粮食安全、农业科学发展和世界粮食供给作出巨大贡献,2019年9月17日,其被授予“共和国勋章”,而共和国勋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荣誉勋章,是授予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应当认定系英雄烈士。

(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被告人王继鑫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当言论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英雄烈士形象,贬损英雄烈士名誉,其行为不仅侵害了英雄烈士的个人人格尊严,而且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王继鑫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系潮州市第一宗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案件,被告人无视法律法规,在互联网发布多条丑化、侮辱、诽谤袁隆平的推文,不仅损害英雄烈士的人格权,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情感,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的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弘扬英烈精神的坚定立场,有助于营造崇尚英烈、爱护英烈、学习英烈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合议庭成员:谢燕丹(审判长、承办法官)、

                陈俊贤、林培婷、谢静杏、

                辜国雄、李镇松、林赛容   

   编写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谢燕丹、陈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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