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0日笔者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潮州市公有物业管理中心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余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智慧停车泊位使用费12694元。
该案件中,原告公有物业管理中心是潮州市区城市道路智慧停车系统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和潮州市湘桥区路内停车收费的执收单位。自2019年10月起,被告余某名下的一汽车在湘桥区多条道路的临时停车泊位停车,但未按规定向公有物业管理中心缴纳停车泊位使用费共计人民币12694元。经催缴余某仍未缴费,原告遂将余某起诉至湘桥法院。
湘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有物业管理中心是经政府批准同意,作为潮州市区城市道路智慧停车系统项目建设的业主单位和潮州市湘桥区路内停车收费的执收单位,其有权依法依规,向临时停放在潮州市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的车辆按照确定的道路停车收费标准收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费。被告余某将其车辆停放在划定的停车泊位,表明其自愿与公有物业管理中心成立停车收费服务合同。
故被告未按规定缴纳停车泊位使用费的行为显属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近年来,潮州市突出“创文”引领,以省域治理“一网统管”试点市建设为抓手,新建盘活古城片区停车泊位9500个,构建覆盖城区的“智慧停车”系统,有效提升城市形象。自2021年以来,湘桥法院就辖区“智慧停车”欠费案件通过诉前调解的共123件,开庭受理审结的共83件。
来源: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