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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执8号之一
日期:2022-03-15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214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执8号之一    

陈佳歆: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佳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51执8号限制消费令以及2022)粤51执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裁定本院2022)粤51执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前述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前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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