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训
法院概况
法院概况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处潮州市湘桥区,成立于1992年,下辖潮安、饶平、湘桥、枫溪4个基层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合署)、执行局、研究室、办公室、信息技术科、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机关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政治处、法警支队等17个机构。全市法院目前核定编制442名,在编干警380名。 [查看详细]
当前位置 : 首页 > 司法概况>法院公告送达公告
(2022)粤51民初293号
日期:2022-04-26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4772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1民初293号


佛山市华住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2022)粤51民初293号原告内蒙古慧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广东永丰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华住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关于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两个规定”“两个办法”及相关规定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等文书各一份。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汇票票款50万元;2、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以汇票金额为基数,自汇票到期日20217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2310日,12833.33元)。上述款项总计:512833.33元;3、被告广东永丰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华住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措施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6239时交换证据,于20226239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 2016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本站网络实名: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备案编号:粤ICP备12074263号
粤公网安备 44510202000076号     访问量:568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