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51民初243号
甘肃沙井驿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兴鼎晟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2022)粤51民初243号原告深圳市巨凤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沙井驿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宁夏甘青兴商贸有限公司、包头市兴鼎晟贸易有限公司、兰州瓦达泥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关于防止干预、过问案件“两个规定”“两个办法”及相关规定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传票及证据交换通知书等文书各一份。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宁夏甘青兴商贸有限公司、包头市兴鼎晟贸易有限公司、兰州瓦达泥商贸有限公司连带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260000元及逾期支付款项的利息4977.19元(以2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汇票到期日2021年5月1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11月9日);2、被告甘肃沙井驿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甘肃鸿盛岩棉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264977.1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22日9时交换证据,于2022年6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