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51执恢19号
日期:2021-05-20
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3538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51执恢19号
刘洽钿:
申请执行人刘裕平与被执行人刘洽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51执恢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以及(2021)粤51执恢19号执行裁定书。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前述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前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